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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名法之治(1/1)

“法律一本通”创造奇迹

赤壁之战,曹操惨败而归,统一天下的梦想就此破灭。从表面上看,赤壁之战是曹操人生的一个拐点。赤壁之战以前,曹操走的是上坡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赤壁之战开始,曹操就在走下坡路了。打刘备,被火烧赤壁,几十万大军被烧得灰飞烟灭;打张鲁,汉中得而复失,徒留下一个“鸡肋”的笑柄;打孙权,不但无功而返,还要夸人家:“生子当如孙仲谋!”我怎么就生不出这么好的儿子!满腔的羡慕嫉妒恨。

那么赤壁之战以后的曹操,是不是就真的一无可取了呢?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赤壁之战以后,作为军事家的曹操逐渐淡出,但是作为政治家的曹操慢慢凸显出来。赤壁之战给曹操泼了一盆冷水,让他的头脑冷静下来,认识到统一天下基本没戏了,留给子孙去做吧。我能够为后世子孙、为历史做出的贡献,就是把现在已经占据的大半个中国治理好。因此,曹操针对汉朝末年的诸多弊端,大刀阔斧地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汉朝末年在政治、法律、风俗人心各方面,都有哪些弊端呢?曹操又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改革呢?下面就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来讲解。

汉朝的第一个问题是立法庞杂。

关于秦朝的法律,西汉的《盐铁论》有一句经典的描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法律,比秋天漫山遍野的野花野草还要多;秦朝的法网,比凝固的脂肪还要密,滴水不漏。中国古代法文化,并不认为法律文件繁多、法网繁密是一件好事情。相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是理想状态。秦朝法律条文太多,成了“苛法”,民众不堪其苦,所以群起颠覆了秦朝。

汉初吸取秦朝的教训,法律比较简明扼要。《史记》记载:刘邦率领义军进入咸阳城,接受末代秦王的投降,随即与关中的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犯了杀人罪的,判处死刑;犯了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都按照秦律判处相应的刑罚。至于其他秦律,一律废除。民众纷纷拍手称快。

汉朝正式建立以后,刘邦逐渐感到,偌大一个国家机器、如此复杂的广土众民,绝非区区三章之法能够管理,所以委托相国萧何起草了一部《九章律》。顾名思义,汉朝的基本法律只有九章。

国家机器的运行,犹如一台计算机。初用之时,软件较少,程序简洁,速度飞快。时间一长,碎片滋生、垃圾堆叠,则非清理整顿不可。时间更长,病毒缠体,轻则缓慢,重则死机,非重装系统不能救其弊。寿数一至,则救无可救,只能备份软件,抛弃硬件,换台机器。譬之法制,初建国时,法网恢恢,效率奇高;建国有顷,定律出令,须有法吏整顿条理之;建国百年,由盛转衰,法律机器积弊渐重、运转不灵,则须有医国圣手厉行变革,方能续命;朝代将亡,则任你伊周萧曹,也回天乏力,只有改朝换代,才能带来彻底改变之契机。

汉朝也不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越来越多,逐渐走上了秦朝的老路。汉朝到底有多少法律?根据《汉书·刑法志》的统计,仅仅截至汉武帝,“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比《九章律》翻了近四十倍;“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关于适用死刑的司法判例,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个。“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文件堆得到处都是,办公室的桌上都摆不下,档案馆的书架也塞不下,连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都看不完。

法律多到没人能看得完,那么,有法律和没法律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反正没人能看完,也就没人知道有哪些法律。想要开罪,那就找一条轻法;想弄死你,那就找一条重法。法律文件这么多,总有一款适合你。

有识之士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也都在努力清理、删除法律,但是成效甚微。毕竟大汉王朝享国四百年,许多问题千头万绪,利害关系互相纠缠。看似只是修改一条法律,实则牵一发而动全身,非常困难。所以,汉朝立法庞杂、积重难返,这个积弊只能留待曹操这样强有力的权臣来解决。

曹操是怎么解决的呢?一个字:科。

科,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效力位阶相对较低。打个比方,假如汉朝的律相当于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最高,那么科充其量相当于政府的法规、规章。既然汉朝的律本身有问题,曹操为什么不直接把律推翻了,重新制定一部呢?因为曹操毕竟名义上只是汉朝的一个丞相,不具有最高的立法权,他不可能把汉朝列祖列宗所立下的律都给推翻了重新来过。

但是曹操有权力制定科。科的效力位阶比较低,曹操利用丞相的职权制定了大量的科,用科来改造汉律。这些科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修改汉律。

汉朝的法律承秦而来,非常严苛。曹操出台的科规定,以后的刑罚,比照汉律,减半处罚。这样一来,刑罚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整理汉律。

汉律条文繁多,有的前后矛盾,有的互相打架,有立法空白,有规定重复。曹操将这些问题一一梳理,用科重新系统地整理了一遍。

可能有人觉得:汉朝的法律本身已经够多了,曹操又制定这么多的科,岂不是叠床架屋、乱上添乱吗?

并非如此。从法律的效力位阶来看,汉律是基本法,科是特别法,基本法高于特别法;但是从法律适用的有限性来看,汉律是一般法,科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加之当时曹操大权在握,皇帝的法律只是摆设,曹丞相的法律才是真正需要不折不扣执行的。汉朝的司法人员,对此当然心领神会。他们在实际办案的时候,只要曹操的科有规定,一律依科行事,再也没人去翻那些永远都看不完的律令了。这样一来,曹操的科相当于给他们出了一本最新版的“法律一本通”,一册在手,办案不愁。这就是科的作用。

在曹操生前,科就起到这样一个“法律一本通”的作用,只是权宜之计。但是在曹操死后,却产生了他本人都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曹操死后,他的儿子曹丕做了皇帝。再到曹操的孙子魏明帝曹叡的时代,终于有权力做他爷爷当年做不到的事情了:我要名正言顺地推翻汉律,我要制定我自己的曹魏律。当时的立法专家,就在曹操制定的科的基础上制定了曹魏律十八篇。

曹魏律十八篇,相比起汉律,进步性到底体现在哪里?是否就是《九章律》的一个加强版?非也。

汉律的法典结构,是开放性的,篇章之间没有严密的逻辑性。汉高祖制定了《九章律》,后面的皇帝要是觉得九章不够用,就可以制定十章律、十一章律、十二章律……一直到汉武帝时代,终于变成了三百五十九章律,而且还可以继续增加。

《魏律》呢?汉朝末年,清谈思想兴起,再加上佛学传入,人们的思维逐渐倾向于简化而有条理,从而产生了一门新的学问——玄学。玄学非常看重事物的内在原理。在这样一种思想的影响下,魏明帝时代制定《魏律》,在设计篇章结构的时候,经过了逻辑层面的仔细推敲,将法律管理的内容分为十八个门类。从逻辑上来讲,不可能再有第十九个门类。这是立法技术的重大进步。立法技术进步,带来了篇章结构的简化。所以《魏律》制定的时候是十八篇,永远都是十八篇,法典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不会再改变。某条法律条文过时了,可以重新修改,但是整个法典的结构不会改变。从曹魏律开始,中国终于有了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典,彻底改变了秦汉以来立法庞杂的弊病。

整个魏晋南北朝,从西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都继承了曹魏律的优良传统,并不断简化。到了唐朝,《唐律疏议》一共只有十二篇五百条,更加简明扼要。想象一下,当时世界上国力最强盛、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国家,仅仅依靠五百条法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不能不说是世界法律史的一个奇迹。而这个奇迹的起点,追根溯源,正是曹操制定的科。

曹操通过制定科,对汉朝末年庞杂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整理,从此司法人员办案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在东汉末年,司法人员办案却十分随意,对案件的审理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曹操明白,虽然法律条文得到了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这些法律条文通通形同虚设。那么曹操又会怎样重拳出击,整治司法随意的弊端呢?

“割发代首”背后的秘密

汉朝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随意。

东汉末年,儒家士大夫的道德感非常强烈,这导致人人都只凭借善意良心来做事,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法治观念淡漠。

举个例子。汉灵帝时期,有一桩轰动一时的大案,叫“赵娥复仇案”。在酒泉郡禄福县,有个姓赵的人,被当地豪强李寿杀害。赵氏有三个儿子,都想为父复仇,却赶上一场瘟疫,不幸全都病死。赵家只剩下一个女儿,名叫赵娥亲(有的史书称为“赵娥”)。李寿听说赵家无男丁,非常兴奋,居然公开摆宴庆祝,还放出话来:“赵氏男丁死亡已尽,只剩一个弱质女流,我还怕什么呢?”这话传到赵娥亲的耳中,她立誓为父复仇。赵娥亲买了一口宝刀,每天追踪李寿,想要伺机下手。李寿听说赵娥亲要复仇,干脆每天出门都骑高头大马,手中一柄长刀,威风凛凛。乡邻和远亲,都劝说赵娥亲放弃复仇,不要自寻死路。赵娥亲不听。

终于,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赵娥亲找到了机会。她在当地都亭(维护治安的机构,类似于县警察局)门口,遇到了仇人李寿。李寿转身欲跑,被赵娥亲砍伤马匹。马一惊,将李寿掀翻在地,滚落路边的沟渠之中,受了重伤。赵娥亲挥刀砍去,却砍中一棵树,刀折断了。李寿一见赵娥亲没了刀,拼死抵抗。搏斗之中,赵娥亲徒手拧断了李寿的颈骨,李寿当场丧命。赵娥亲完成复仇,这才解下李寿的佩刀,将他的头颅砍下,一手持刀,一手提头,从容走进都亭自首。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按照汉朝的法律,县令只要将之作为疑难案件,层层上报即可。一方面,赵娥亲确实是一个孝女,而汉朝以孝治天下,从情理而论,有可以原宥之情;另一方面,她又是一个杀人犯,必须为杀人行为负责,从律令而论,必须承担相应罪责。究竟是依律治罪,还是原情赦免?究竟是从轻发落,还是完全免罪?县令不能做主,应当按照汉代的疑狱奏谳程序,逐级上报,交给中央来处理。

按照中央处理复仇类案件的惯例,一般的做法是:一方面,依律判赵娥亲杀人罪成立;另一方面,以特赦的程序予以赦免,让她不用接受处罚。这样一来,人情、理法两全其美,法律得到了保全,赵娥亲的孝道也得到了表彰。但是有一点没有疑问:特赦程序下来之前,赵娥亲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牢里待着,听候发落。

但是,当地县长接到赵娥亲的自首以后,第一反应不是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逐级申报,而是私自就把赵娥亲给放了。他认为:娥亲乃是孝女,替父复仇,感天动地,手刃仇人,大快人心。这样的英雄儿女,怎能关进大牢呢?当场释放。不仅如此,县长道德感非常强烈。他知道,私放赵娥亲于法不容,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干脆弃官挂印而去。就这样,这个县长自说自话辞职走了。

县长走了,县尉(县治安长官)居然也想放赵娥亲走。但他没有县长的胆子公然释放,只是私底下反复暗示。反倒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赵娥亲,法制观念还强一点。她坚持不肯逃跑。赵娥亲对县尉说:“我为父复仇,这是作为子女的本分;你把我抓起来,也是作为朝廷命官的职分。我们各人尽好各人的义务就可以了,你何必为难呢?”县尉实在不愿把赵娥亲关押在监,生怕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干脆派人强行把她送回了家。好在赵娥亲果然等到了朝廷的赦免。(《三国志·庞淯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赵娥亲复仇案,就个案而言、就结果来讲,是正义的;就法律而言、就程序来讲,是随意的。

像这种司法随意的情况,东汉末年比比皆是。比如前面讲过的“捉放曹”,曹操身为朝廷的通缉要犯,按理应该被逮捕归案。中牟县的司法官仅仅因为觉得曹操是一个英雄,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把他给放了。释放曹操的,无论是《三国演义》里的陈宫也好,还是历史上的无名功曹也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都是司法随意的表现。

曹操当年被通缉的时候,当然对释放他的那个功曹感恩戴德;但是今天成了曹丞相,思考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了。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出发,曹操必须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一个字:苛。

前面说曹操制定了很多的科,立法方面基本有法可依了,现在要做的是执法必严。曹操执法,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严苛”。

《三国志》注引《曹瞒传》记载: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经过一片麦田。曹操特地下军令:“严禁践踏百姓的麦田,违者斩首。”士兵接到命令,知道曹操军令严苛,都不敢怠慢,纷纷下马,小心翼翼地扶着麦子,牵马而行。偏偏这个时候,曹操自己的马突然之间撒开四蹄就闯进庄稼地里,跑了一大圈回来了,把庄稼踩倒了一大片。士兵们被这突发情况吓坏了,面面相觑,然后一齐把目光投向曹操:看你怎么办。

曹操问司法官。司法官反应最快,他说:“《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汉代流行“《春秋》决狱”,遇到疑难案件,可以引用《春秋》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司法官的意思是:《春秋》有一条经义,叫作“罚不加于尊”,刑罚不能够加于至尊之人。比如国法是不用于君主的。所以您不需要处罚自己,您是无罪的。

说句题外话,关于“罚不加于尊”这样一条所谓的《春秋》大义,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传》中,都是找不到的。是不是这个司法官信口杜撰,为曹操开脱罪名呢?已经不得而知了。

曹操一听司法官的意见,表示不同意。他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我自己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违反,然后还不接受任何处罚,那以后还怎么服众呢?以后我的法律还怎么有公信力呢?但是,我毕竟也是一军的主帅,不可能自杀。所以,请让我对自己实施次一等的刑罚。说罢,拔出宝剑,割断了自己的长发,替代自己的人头,扔在地上。曹操这个举动做出之后,三军肃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割发代首”的故事。《曹瞒传》讲这个故事,是为了说明曹操“持法峻刻”,也就是严于执法的特点。

但“割发代首”的故事,在后世的文学作品《三国演义》中,寓意发生了变化。《三国演义》讲这个故事,但在叙事结束后,还不过瘾,又加了一首诗,表达作者对这个事件的看法。诗云:“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大意是说:十万名士兵,就有十万条心。要统率人各有心的大军,光靠一个人的号令,是很困难的。所以曹操用了一个“割发代首”的方法,欺骗士兵,令其听命于己。《三国演义》作者认为:曹操“割发代首”是一种诈术,是在欺骗士兵。你如果真的执法必严,那你倒是自杀呀。起码为表诚意,你也得剁一只手下来吧!你割几根头发,这算怎么回事?这不是糊弄人吗?

《三国演义》中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所以到了今天,人们就不拿这个例子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佐证了,而是用来说明曹操的虚伪狡诈。

评价一个历史人物,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割头发,在今天看来就是理发,岂能与斩首相提并论?但是在汉朝,却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罚,叫作髡刑。头发,在今天看来只有两个作用,第一是头部保暖,第二是美观,但是在汉朝人眼里还有第三个作用。

应劭写的《风俗通义》,讲了一个汉代的鬼故事:东汉的汝南郡有个亭。亭,是汉代一种集邮递、治安、住宿功能于一体的机构。这个亭的二楼经常闹鬼,死了不少人。一般是夜晚入住,次日白天发现头发全无,魂飞魄散,不久就死了,这叫“亡发失精”。所以没人敢再去二楼居住。有一天,一名监察官员叫郅伯夷,傍晚路过此地,要求住宿。他的随行人员都说:“天色还早,要不去前面一个亭住宿吧。”郅伯夷说:“我有一些文书要处理,就住这里。”随行人员都很害怕,亭吏也劝,郅伯夷坚持不听,非要住楼上。但他也十分警觉,全副武装。等到半夜,果然有鬼物来袭。郅伯夷与之格斗,将其擒住,这才大声喊人。士卒举火一看,是只红色的老狐狸,遂将之烧死。第二天掀开阁楼,发现上有一百多个发髻。

故事是假的,但可以看出汉人“亡发失精”的观念。汉朝人认为:头发是一个人的灵魂精气凝聚之处。割掉头发,就会元气大伤,身心健康都要受到严重摧残。这个观念,直到清代仍然存在。西方汉学家孔飞力,以乾隆年间的一桩大案为素材,写了一部名著《叫魂》。该案就是一起连环割发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恐惧,甚至惊动了皇帝。以今人的观点来看,连环杀人案才可怕,连环割发有何可怕?但深入不同时代异质的观念之中,正是读史的魅力与功效。

汉代人熟读的《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西汉史学家司马迁也在《报任安书》中,给汉朝的刑罚排了个次序。他认为最残酷、侮辱性最强的刑罚是宫刑,也就是他自己挨的那一刀;次一等的,是砍手砍脚,也非常残酷;排第三的,就是髡刑,也就是割掉头发。髡刑,排在打板子、流放等刑罚之前,这和现代人的认知是大不一样的。

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曹操割发才能够代首,才能够起到威慑三军的作用,割发代首才可以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一个佐证。要不然,曹操把他那些士兵都当傻子吗?曹操“割发代首”欺骗他们,那些士兵看不出来吗?这样简单化的结论,是说不通的。只有理解古人,理解古人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背景,设身处地地去想,才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妥帖的结论。

曹操有一句名言:“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太平御览》引魏武帝《诸儿令》)我这个人,不搞双重标准。我不仅不会偏心自己的手下,就算是我儿子,也绝对不会包庇纵容。实际上,曹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会轻易地放过,而必欲有所惩戒。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曹操才能够令出必行,才能够做到执法必严。

曹操请司马懿出山做官,司马懿竟躺在床上装病七年,朝廷的行政指令犹如一纸空文。在东汉末年,像司马懿这样拒不服从行政指令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风气,这使得国家机器难以正常运转。在曹操看来,只有令行禁止,他的各种改革才能有效地推进,那么曹操是通过什么办法刹住行政失灵这股歪风的呢?

扫除历史垃圾,轻装上阵

汉朝的第三个问题是行政失灵。

拿当时选官用人的制度来举例子。前文讲过,东汉末年有一种普遍现象,当时的人都以拒绝做官为时尚,以此来抬高身价,自我标榜。越是请他做官,越不出来,这个人名气就越大,朝廷就越有义务拿出高官厚禄来请。中国历史上的科举考试,一向都是卖方市场,只有东汉末年是买方市场。别的朝代,都是毛遂自荐;只有东汉末年,才要三顾茅庐。而且,要是三顾茅庐请出来的都是诸葛亮也还罢了,可当时这样大费周章请出的所谓名士,却大多数有名无实。

《抱朴子》提到东汉末年的风俗,说当时的名士做官,都崇尚夸夸其谈、不务正业,而那些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的公务员,则被称为“小器”“俗吏”——你太俗了,你不如我们高雅(夙兴夜寐,退食自公,忧劳损益,毕力为政者,谓之小器、俗吏)。这样一来,就导致行政效率非常低下,甚至行政失灵。

针对行政失灵,曹操又会拿出什么对策呢?还是一个字:课。

课,与作为法律形式的“科”是相通的,但科更多作为名词使用,而课是动词,是对科的实施。东汉末年有一部词典,叫《释名》。《释名》有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也就是说,把法律当成一个标准,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的现象。但凡不符合,就要受惩罚。这就叫课。

《晋书》记载:曹操早年的第一个官职,是司马防给的。官渡之战结束,曹操当了三公,投桃报李,邀请司马防的两个儿子出山相助。老大司马朗应征出仕。老二司马懿就比较滑头,他学习汉朝末年那些名士的派头,不肯出来。来人询问原因,他说:“我病了,瘫痪了,下不了床。”《晋书》说这是司马懿看出曹操有篡夺之心,不想与之同流合污。这是说不通的,是沿袭了晋朝人美化司马懿的说法。实际上,这就是青年司马懿沾染了汉末名士的习气,想显示自己品格高洁。他的言外之意是:你如果想让我出山,那请你拿出更高的官职来吸引我,说不定我的病就好了,就能起床了。

曹操才不吃这一套。你说你生病是吧?好,我就派人来检查你是真病还是假病。你要是假病,那你就是欺瞒官府,就违反了法律,我就要“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了。

瘫痪,怎么检查呢?曹操专门派了个人盯着司马懿。你不是说你瘫痪吗,瘫了你就不能起床啊,那你就给我每天躺在床上。如果你起床,那你就是撒谎。结果司马懿也不是等闲之辈,很卖力地在床上硬生生地躺了七年,差点就真瘫痪了。

最后曹操要打赤壁之战,懒得等了,派人来告诉司马懿:你肯定是在装病,我知道。大家都是聪明人,就别演戏了,快出来做官吧。你要是再不出山,我就杀了你(若复盘桓,便收之)。

司马懿没办法,一个鲤鱼打挺就起床了,出山做官。

再比如“竹林七贤”之一的阮籍,他的父亲阮瑀是汉末“建安七子”之一,与孔融齐名。曹操请他做官,他不肯。逼得紧了,阮瑀干脆逃进山里。曹操也是心狠手辣,竟然放火烧山。阮瑀被烟熏火燎,没有办法,只好出山。

在曹操的严刑峻法面前,没有哪一个名士敢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汉朝末年那种虚伪浮华的风气一扫而空,行政效率大大提升。

讲到这里,总结一下。

曹操在东汉末年所进行的政治、法律方面的种种改革,法律史上称为“名法之治”。名,就是名分。不过这个名分,不是礼仪方面的小名小分,而是制度的大名。名法之治,第一步就是要正名,也就是确立一个合理的衡量准则。具体到法律方面,就是立法。立法不正,后面的一切都免谈。立法正了,才能够走到第二步:综核名实。就是拿已经确立好的“名”衡量实际情况,看实是否符合名。具体到法律方面,就是要把一切行政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中。

名法之治,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第一,从思想来看,把儒家重新拉回了正轨。

东汉以前的儒家,关注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否合理,立国之本是否正当,是一种大德行。而东汉的儒家,更关注个体的小德,看一个具体的人道德品质是否过关。这种做法发展到极致,就会产生大量的伪君子。而曹操的名法之治,将政治和法律重新纳入了儒家的视野,把法制的精神重新注入了儒家的血液,把儒家拉回了正轨。

第二,从政治来看,重新构建了合理高效的政权机制。

东汉中后期以来,整个政权一直在宦官和外戚之间来回倒手。东汉末年,宦官、外戚同归于尽,行政也就失灵了。曹操的名法之治,以军事实力为保障,重新构建起了一个高效运作的政府。

从政治史、法律史的角度,笔者给曹操这样一个评价:历史的清道夫。

曹操虽然没有做出多么正面的、积极的、突出的贡献,但是他对旧的、不合理的东西,起到了一个破坏的作用。他把秦汉以来产生的大量历史垃圾一扫而空,使得后人能够轻装上阵。这就是“名法之治”的历史作用。

改变制度容易,改变人心难。名法之治虽然更新了旧制度,却没能破除旧道德、改变旧风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曹操在公元210年、214年、217年,先后三次发布求贤令。在这三道求贤令中,曹操竟然要在全社会范围之内公开招聘不仁不孝之徒和道德败坏之人。这件事,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在历史上引起了无数争议,也成为后人诟病曹操的重要原因。

那么,曹操为什么要公开招聘道德败坏之人呢?为什么他会想到以招聘道德败坏之人为手段,从而起到改造旧道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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