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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文学网 > 英国通史(共6册) > 第四章 宗教与教育

第四章 宗教与教育(1/1)

18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启蒙时代”,对于英国来说,尽管启蒙运动最初曾发端于此,但在运动的声势及影响方面却略逊于启蒙运动的后来者法国。与法国启蒙运动展示的激进色彩不同,英国启蒙运动呈现出保守和温和的形式,如同波科克(J.G.A.Pocock)等当代学者所说,英国启蒙运动属于“保守的启蒙”。依波科克等人之见,所谓“保守的启蒙”,其核心特征是它决心保卫17世纪人们经过巨大努力而艰难取得的诸多成就,这些成就中最突出者不仅包括混合宪政、法律至上、财产安全等原则,同时也包括有限的宗教宽容以及英国国教会的地位。可见,英国启蒙运动在高扬理性的同时,却并未走向彻底的反教会立场,理性与信仰之间也没有呈现对立关系,相反却显示出一种共存与互动的关系。如果说18世纪可以被称作是英国的“理性时代”,那么,它同样是宗教时代。18世纪的英国,宗教仍然是一个无处不在的因素,它渗透于社会生活之中,并承担着诸多重要的社会职责。

国教会(Church of Engnd)是16世纪宗教改革的产物,虽历经英国革命、王朝复辟及“光荣革命”等政治动荡,国教会的地位却终得保存,在18世纪享有政治、经济特权。政治上,国教会与国王、议会一同被视为英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教会的主教和大主教是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经济上,国教会独享国家捐赠,它还可以征收什一税,并拥有大量世俗财产。按罗伊·波特的说法,整个18世纪,国教会是英格兰“最大且最富有”的国家机构,居于其顶层的是26位主教(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主教们收入丰厚,据称到该世纪中期,一些主教的年俸超过5000镑。每位主教都领有一个主教堂,在主教堂任职的其他教职人员总计约1000人左右;主教及主教堂的教士属高级教士,他们构成国教会的上层。其下是分布于全英格兰的约1万个教区(又译堂区),它们由教区长和教区牧师负责管理,由于不少牧师是非驻在牧师,其日常教务就交给助理牧师处理,助理牧师收入微薄,地位低下,属于教士中的底层。

关于18世纪英格兰教会履行宗教职责的情形,在很长时间里人们的看法是,教会及教士的整体表现不尽如人意甚至相当糟糕。比如,在谈到18世纪英国的主教时,19世纪著名福音派人士、曾任利物浦主教的莱尔(J.C.Ryle)说,主教中无疑有“学识渊博、生活作风无可指责的仁人志士”,但“……说实话,大部分主教都是俗世之人,并不称职”。另外一位作者写道:"18世纪的主教们似乎与大多数民众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大多数主教甚至包括那些平民出身的主教,都生活在另一个截然不同的世界中。除了偶尔到下面进行一些多属象征性的巡视外,主教们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与上流社会的交际上,他们常与高级教士和文人墨客待在一起。他们很少在大的民众集会上布道,对公共集会知之甚少。他们很少费心去思考如何改进民众精神状态,如何组织新的信仰推进方式。在主教群体中,那些轻随者忙于联络关系,拉帮结派,那些严谨者投身于神学思辨和教义争论,而更多的则退居于自己舒适的别墅中过着自娱自乐的生活。”

当代学者不完全认同这些说法,如斯佩克就认为,主教中的确存在玩忽职守、趋炎附势、甚至追名逐利者,如18世纪初的班戈主教本杰明·霍德利(Benjamin Hoadly)以及1724-1743年出任约克大主教的兰西罗特·布莱克本(La Bckburne)等,但其他一些主教,如索尔兹伯里主教伯内特(Bur)、卡莱尔主教尼科尔森(Nicolson),以及先后出任林肯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韦克(Wake)等人,则是勤勉努力、恪尽职守的典范。

不仅18世纪的主教备受同时代人及后来人的指责,其他教士也饱受诟病,人们指责他们贪图享乐、罔顾教职。例如莱尔主教就说,教区神职人员“大部分人沉湎于世俗,对他们自称所信的既不了解,也不过问。他们自己不行善,也不要别人替他们行善。他们打猎、射击、种地,他们发誓、醉酒、赌博。他们似乎已经定意,除了主耶稣基督和他钉十字架,别的都想知道。他们聚集在一起,一般是为‘教会和国王’干杯。在世俗观念、偏见、无知和各种俗套上互相吹捧。他们回到自己的教区中,尽可能少做事、少讲道。如果真要讲,他们的讲章常常使听者不知所云,糟糕得难以形容。但是想想他们总是对着空凳子讲道,倒也给人一丝安慰”。对于类似的观点,当代学者也有异议。如斯佩克就认为,不宜只看那些只重享乐而不负责任的教士,也应看到兢兢业业、履职尽责的很多教士;斯佩克甚至说,两类截然不同的教士形象哪一种更能反映当时的情况,尚属难以确定。戴维·亨普顿(David Hempton)则认为,大体上18世纪的国教会教士既非虔诚奉献,也非玩忽职守,他们在事业方面没有雄心壮志,但通常都还算尽职。

晚近的一些研究表明,至18世纪70年代新的社会变化发生之前,英格兰教会在适应环境方面总体表现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教会从未遇到过麻烦,事实上,早在威廉三世时期,一些国教会人士就曾针对“光荣革命”后国教会所面临的形势,发出了“教会在危机中”的呼吁。这些人对“光荣革命”后《宽容法》的颁布(1689年)及《出版许可证法》的废止(1695年),国教会特权受损甚至地位动摇的局面感到担忧,希望维护国教会的特权。在18世纪,国教会面对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新教非国教派或天主教,而是来自自然神论和自由思考者(freethinkers)。《出版许可证法》废除后不久,约翰·洛克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1695年)和约翰·托兰德(John Tond)的《基督教并不神秘》(Christianity not Mysterious,1696年)相继问世,尤其是《基督教并不神秘》一著的出版更是被视为“英国自然神论繁盛时期”到来的标志。

面对自然神论的强大攻势,国教会动员各种力量予以回应。1736年,达勒姆主教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发表《宗教类比》一书,将自然神论推崇的自然宗教与启示性质的基督教进行对比,巴特勒以有力的前后一致性证明:“自然宗教绝不因为完全合理而拥有比基督教启示优越的特权地位。比起圣经启示的完善性来,自然的完善性绝不更明显。信仰作为自然创造者的上帝,也就要求把种种或然性或可能性集中起来,作为对基督教启示上帝的信仰。”在18世纪初国教会与自然神论的激烈论战中,巴特勒帮助国教会占了上风。此后,自然神论声势减退,但其影响仍然存在。

到18世纪下半叶,面对快速变动的英国社会,国教会就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无所适从了。最明显的变化之一是人口的快速增长及人口分布的巨大调整。大约从1750年开始,人口向北、向西移动,原先人口稀疏的西部、北部地区,日益成为人口集中的新兴工业区。这种变化使英国原有的教区划分不能应对新的形势,比如西北部的兰开郡和柴郡总共只有156个国教堂区;而东、南部的埃塞克斯、萨福克和诺福克三郡共有1634个。1750年曼彻斯特的人口已达到2万,却只有一座国教教堂;1800年马里波尼(Marylebone)计有人口4万之多,却仅有一座200个座位的国教教堂。由于增设教区及增加教士会相应减少现有教区和教士的收益,并需要专门立法,因此这一问题直至19世纪才逐渐解决。这样,18世纪晚期基层教区的非驻在教士问题严重,据伊恩·克里斯蒂(Ian Christie)说,1809年,在总数11194名领圣俸的教士中,至少有7358人系非驻在教士,一些地方性研究表明非驻在牧师的数字可能更高。教士兼职现象成为18世纪后期的严重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士们的工作成效。

国教会除面临人口激增及人口重心转移带来的困境外,还面临来自其他方面的冲击,如卫斯理宗和罗马天主教徒显著增加,城乡各地不断出现不满情绪,以及由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政治观念及宗教无神论思想的威胁。面对危机,国教会需要改革才能应对,不过,正如戴维·亨普顿所说,这种改革要到19世纪才会出现。

与国教会相对的是新教“不服从国教派”(dissenters)。尽管不遵从国教教义和教会礼仪在查理二世复辟之前即已存在,但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不服从国教者”却是1662年《宗教一致法》颁布后才正式出现的,所有拒绝接受该法案的新教教士就被称为“不服从国教者”。据估计,17世纪60-80年代“不服从国教者”占人口总数约5%,在威尔士占2%。自《宗教一致法》至1689年《宽容法》颁布的这段时期,新教“不服从国教者”遭遇国家的强力逼害,被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构成威胁的异己力量。“光荣革命”后,《宽容法》承认新教非国教徒(不包括天主教徒)拥有信仰自由,容许新教其他教派的存在,由此结束了对新教“不服从国教者”的镇压。但“不服从国教者”仍然受《宣誓与市政团法》的约束,政治上受到歧视。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偶尔遵奉国教法》,规定不信奉国教者以“偶尔”参加国教仪式如领取圣餐而获担任公职资格的行为属于非法,从而阻断了新教非国教徒参与市政机构的机会。1714年政府又颁布《教会分裂法》,宣布新教非国教教派独自兴办的教育机构非法,从而剥夺了非国教徒受教育的权利。此外,“不服从国教者”还必须向国家交纳教会税,为他们并不信奉的国教提供财力支持。不过,尽管各新教“不服从国教派”在宽容体制下遭受种种不公正的对待,属于“二等”公民,但“宽容法”终究承认了英国宗教的多元化,新教非国教派的宗教信仰获得法律认可。此外,随着《偶尔遵奉国教法》和《教会分裂法》于1719年被废除,新教非国教派再次取得了用“偶尔”尊奉国教仪式的方式参与政治的权利。据估计,18世纪有近40名新教非国教徒因“偶或”尊奉国教而当选议员,另有许多新教非国教徒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地方政府,如诺丁汉市市长一职就曾由非国教徒把持达60年之久。

大致说来,新教非国教派包括长老会、公理会、浸礼会和教友会(又称贵格会,Quakers)等,17世纪革命失败后,这些派别的斗争热情及宗教激情明显减退,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成为单纯的甚至有些排外的信众团体,对国教会的特权也采取默认态度。正如E.P.汤普森所说:“它们在光荣革命后经历了相同的发展趋势,随着迫害日益减轻,宽容日益扩大,教徒们的热情日益减少,财富逐渐增加。”按照斯佩克的说法,1715年时,浸礼会、公理会和长老会三大派别的成年教徒总数约为30万人,贵格会教徒在5万人之内;到1760年时,三大主要新教非国教派人数至多维持原状,甚至可能下降到25万人。斯佩克还提到18世纪新教非国教派在社会成分上的重要变化。在非国教派出现之初,少数有爵位的贵族及大量乡绅是其中有影响的组成部分,但到1760年,“小生意人”已成为其中最主要的成分,非国教派逐渐失去了乡绅的支持。这一结果使得“不服从国教派”的力量和影响基本集中于城镇,而在乡村地区,除少数例外,新教非国教派已基本没有多少影响。

新教“不服从国教派”在政治和宗教方面表现出的消极态度,到18世纪后期才有所改变。一方面,各种老的非国教派受社会政治变动和新宗教运动的影响,开始在宗教和政治方面有所行动,其中,长老会受索齐尼主义(Soianism)影响较大,部分成员愈来愈倾向于追随理性,反对三位一体,成为一位论者。到1800年,长老会信徒及一位论者合在一起,占新教非国教派各派总人数的1/20.浸礼会和公理会受国教内外福音主义的影响,而公理会所受影响尤甚。福音主义不仅为这两个教派提供了一些热心的信徒,同时也使其加尔文主义的色彩逐渐淡化。两派人数开始增加,但具体数字难以确认。据称,迄1811年,新教非国教派和卫斯理宗加在一起,其信徒大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总数的1/10.随着教徒人数增加,三大派开始寻求在政治上采取行动,以图解除加之于他们身上的法律限制。18世纪70年代初,他们要求官方解除有关非国教牧师须签署承认国教“三十九条款”的规定;1779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同意非国教徒以声明接受《圣经》为基础,取代此前签署“三十九条款”的规定。到80年代后期,新教非国教派又发起取消《宣誓与市政团法》的行动,但此举未能成功。两次运动均由受索奇尼主义影响的长老会领导,此后,随着90年代整个社会趋于反动,新教非国教信徒不仅不再得到让步,相反,其传教活动重新受到限制,一些被中止的旧式法令如《宗教集会法》(venticle Act)和《五哩法》(Five Miles Act)重新恢复,直至1811年和1812年才终于废除。

另一方面,18世纪出现新的非国教派别。先是公开否认三位一体、强调上帝单一位格的一位论派(Unitarians)声势渐壮。18世纪初,一位论思想只在少数教士中存在,到世纪末,一位论已成为一个公开的少数派了,特别在科学家、出版商、作家、改革派人士、教育界中拥有大量信徒。1773年,西奥费鲁斯·林西(Theophilus Lindsey)脱离国教会,在伦敦建一位论教堂,并修改《公祷书》;1813年,一位论派得到议会承认,成为合法的新教非国教派别。至18世纪末,由卫斯理领导的福音运动则在卫斯理去世(1791年)后不久,他的追随者于1795年脱离国教会形成了独立的循道宗。一位论派的影响增加和循道宗的形成为新教不服从国教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

18世纪前期,由于国教会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对民众的心灵关怀,非国教派别渐次失去宗教热情,英国人的信仰生活普遍衰落,宗教麻木与淡漠状况遍及社会。这时,以乔治·怀特菲尔德(Gee Whitefield)、约翰·卫斯理为代表的一些人在英国掀起一场规模宏大的宗教复兴运动——福音运动,旨在恢复国人的信仰。

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1703年出生于林肯郡埃普沃斯(Epworth)一个笃信宗教的家庭,1720年考入牛津大学基督堂学院,1724年毕业,1725年被按立为执事;1726年经过激烈竞争,当选为牛津大学林肯学院研究员,1728年受牧师职。在牛津大学这段时间,他开始接触著名神学家威廉·洛(William Law)的著作,受到深刻影响,他尤其赞赏威廉·洛关于“名义上的”基督徒与“真正的”基督徒之间的区分,决心要“通过神的恩典,完全献身于上帝”。另一方面,他在教学之余参加到由他弟弟查理·卫斯理(Charles Wesley)等人组织的一个宗教小团体——“圣社”(Holy Club)的活动中去,并很快成为这个团体的领袖。“圣社”定期举行宗教聚会,他们拟订了一套学习计划及生活准则,强调要按《圣经》的规定过循规蹈矩的生活。因此,他们很快被人戏称为“循规蹈矩者“(Methodists),”循道宗”由此得名。

在神学观点上,卫斯理倾向于阿明尼乌主义(Arminianism),反对加尔文的预定论,认为该信条使神变成独裁者;他认为上帝之爱是普遍的,神决意要拯救所有的人。出于这种信念,他要向所有人布道,让所有人感受到上帝的恩宠;尤其要向被国教会和其他非国教派别忽略的劳苦大众布道,让他们体会上帝的温暖。正因为如此,卫斯理“时刻准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传道——无论是早晨还是深夜,无论在大教堂还是在小礼拜堂或房间里,无论在街道上、野地里还是在公共场合或草坪上”。他与怀特菲尔德并列,被认为是那个时代最伟大的传教士;但与怀特菲尔德不同,他不仅是一位传教士,也是优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四处布道的过程中,卫斯理发现仅靠一两次布道不足以维持人的信仰,唯有建立健全的组织,才能巩固人们的信念。为此他建立了“会社”(Society),并为会社成员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他要求会员避免恶行与“不义之事”,“尽其所能”地向“所有人行一切可能之善事”。

随着传教事业的不断发展,“会社”在各地建立起来,“会社”所具有的开放性使之对广大下层民众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卫斯理强调:循道派“不强加……任何观点于人,他们……可以是国教徒,也可以是非国教徒;可以是长老派,也可以是独立派,这些都不是问题”。通过建立会社、班组和年会等等,卫斯理使户外布道变成有组织的传教活动,从而使零星的传道活动发展成一场席卷全英的宗教复兴运动。1746年循道宗大会第一次划分了巡回布道区(circuits),传道士可以在不同的布道区巡回讲道,从而打破了固定教区的限制。卫斯理还打破了由教士进行布道的教会传统,任用平信徒(俗人)作为传道人,这些人被卫斯理称作“助手”(helpers)。他甚至还任命妇女承担布道工作,这些在那个时代都是革命性的变革。

卫斯理宗吸引了来自不同阶层的信徒,但主要还是由社会中较为贫困者组成。按伊恩·克里斯蒂的说法,卫斯理宗的吸引力源于其教义的“极其简朴”及其具有的“乐观主义”精神。卫斯理相信所有人均可获救,他对于深奥的神学毫不在意,基督教教义的绝大部分也被他弃之不顾,留下的只是“耶稣救世论”。在卫斯理看来,上层阶级的宗教至多只是一系列关于良好行为的规范,连“名义上的”宗教都算不上;在国教诉诸人们的理智时,循道宗诉诸人们的情感。总之,卫斯理宗教的个人色彩及他向情感发出呼吁,使他远离上层阶级,而在下层阶级中得到强烈反响——这些人恰恰是国教会长期所忽视的。

如果说卫斯理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是卫斯理运动成功的主观因素,那么,18世纪中期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则是推动卫斯理运动迅速发展的最有利的客观因素。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经济地理布局,人口重心也由东、南部向北方转移。而面对这些变化,国教会没有做出有效反应,其高高在上的态度,也使它与广大民众严重脱节。相反,“卫斯理兄弟把传道活动面向城市和大市镇的群众,以及矿区,因为这些人一向为教会所忽视,不关心宗教,往往还道德败坏,酗酒习以为常并成为越来越严重的恶习”。处于社会边缘、一向被国教会忽视的穷苦工人们热情欢迎卫斯理及他差派的布道士,诚如汤普森所言:“循道派打开教堂的大门,为工业革命中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了某种团体,以取代正在瓦解的旧社团模式。"1767年循道宗首次公布其会员人数,当时总计为25911人,其中约克郡一郡就占大约1/4;由此可见,卫斯理信徒集中的地区,正是工业革命最早发生的地区。

卫斯理运动对于工人阶级的影响是多重的,它既为屡受挫折的工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也以强调服从和循规蹈矩而为工业革命培养了第一批遵守纪律的工厂工人,它并且还以宗派内部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为工人们培育起最初的政治觉悟,同时为工人们提供了学习场所,并为其积累组织工作经验创造了条件。汤普森认为18世纪的卫斯理运动是重大的社会事件,其意义远远超出于纯宗教事务之外。

相对于新教不服从国教派信徒,18世纪居于英国境内的天主教徒受到更大的压制。在詹姆士二世逃离伦敦、威廉三世于1688年12月抵达伦敦之前,“临时政府”曾命令所有的天主教徒离开伦敦,并下令逮捕苏塞克斯和肯特境内所有港口的耶稣会士。“光荣革命”后,当其他新教不服从国教者得到自由时,天主教徒却被排除在《宽容法》之外,失去了信仰自由。不仅如此,从1692年开始,天主教徒需交纳双重赋税;1700年天主教学校被宣布为非法,天主教教士一旦被发现在履行其宗教职责,将被处以终身监禁。18世纪上半叶,天主教徒一再因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企图而受牵连,处境艰难。天主教徒的财产也遭到剥夺,根据阿瑟·扬的说法,到1775年,仅有5%的爱尔兰土地仍然掌握在天主教徒手中。直到18世纪后期天主教徒的处境才有所改善,其在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数从1700年大约8万人上升到1778年的大约11万人。1778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取消天主教徒拥有和继承土地的限制。1793年的另一项法案将选举权扩大到拥有40先令收入的信奉天主教的自由持有农。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步入现代化的国家,但其在教育方面却一直进展迟缓,长时间落在其他西方国家之后。总体上说,18世纪的英国既缺少全国统一的国民教育体系,也没有形成涉及各门学科尤其是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学科的现代教育体制;政府不过问教育,在教育问题上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各宗教教派尤其是国教会。

宗教改革后,由国教各教区负责的教区学校逐渐发展起来,这类学校接纳穷人子弟入学,以《圣经》为主要教学内容,教学时多采用英语,这可以说是英国初等教育的最初形式。1662年《宗教一致法》规定,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国教,初等学校的开办权一律归国教会,从而加强了国教会对初等教育的控制。18世纪上半叶,初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由国教会主办的慈善学校。1699年,英国国教会成立“基督教知识促进会”(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701年又成立“国外福音宣传会”(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the Gospel in Fn Parts),为在国内外广泛开展传教活动,这两个团体开办了许多招收贫苦儿童的慈善学校。此后,各地纷纷仿效,出现了“乞儿学校”(Ragged School)、“劳动学校”(Industrial School)、“贫民日校”(Charity Day School),以及收容犯罪儿童的“劳动感化学校”(Reformation School)等各种形式的学校,总称为“慈善学校”(Charity School)。这类学校大多条件简陋、规模不大、教学水平低,在其中就读的贫苦儿童大都不能进入中等学校继续学习。

18世纪后期,英国的初等教育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随着社会对初等教育需求的增加,一些新形式的初等教育开始出现。一是“主日学校”(Sunday School)的开设。1781年,传教士罗伯特·雷克斯(Robert Raikes)首创一种让贫苦儿童尤其是童工在星期日学习宗教条文及简单读写知识的班级,称作“主日学校”,很快被推广,迄1795年,全英“主日学校”已达1012所。二是私立学校的出现。这类学校由私人创办,收取学费,其中以“妇女学校”(Dame School)和“普通私立学校”(on Private School)最具代表性。前者系由老年妇女在自己家中开办,学生中女生比例较大,除教授基本读写知识外,也教缝纫。有些“女学”还兼有托儿所性质,招收5岁以下的幼儿。而“普通私立学校”中男生比例较大,教授读写算及文法等。这些私立学校为数不少,收费较低,但通常规模都很小,且存在的时间不长;其教学内容大多比较实用,适合中产家庭孩子们的就业需要。它们与新教非国教学校的区别在于,这些学校一般没有宗教背景。

第三是慈善学校有了新发展,出现两种新的慈善学校:“导生制学校”(Monitorial System of School)和“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导生制”也称“相互教学制度”,1798年,非国教传教士约瑟夫·兰卡斯特(Joseph Lancaster)在伦敦创办一所学校,因经费短缺,无法多聘教师,于是采取从学生中选取一些年龄较大、成绩优秀者作为“导生”(Monitor),对他们先行施教,然后再让他们转授其他学生的做法,由此形成“导生制”教学制度。差不多同时,另一位国教会牧师贝尔(Andrew Bell)在英属印度殖民地采取类似做法,并自1796年回国后宣传其办学经验,故“导生制”又被称作“兰卡斯特贝尔制”。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花费很少,因此颇受欢迎,在英国盛行近30年,对欧美一些国家也有一定影响。

第一所“幼儿学校”系由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创办。自1800年起,他在自己经营的新拉纳克纺织厂内为工人子女设立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等在内的“幼儿学校”,规定,凡工人子女满2岁即可入学,同时规定,10岁以下儿童不得为童工,并从6岁起进“幼儿学校”学习文化知识。欧文首创的“幼儿学校”经过他的宣传,一时形成了“幼儿学校”运动。

18世纪英国的中等教育仍然延续传统,教学模式陈旧,覆盖面窄。当时的中等学校主要有两类: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和公学(Public School)。英国的文法学校历史悠久,其名称的确定可上溯至1387年。文法学校强调学习古典语言和文法,使用拉丁语教学,其毕业生一般可以进入牛津和剑桥继续学习,或成为普通官吏、医师、法官等。由于文法学校需交纳学费,因此只有贵族和有财产家庭的子弟才能就读。“公学”其实也是一种文法学校,主要进行古典文科教学,但由于受教会支持,因此在教学中重视宗教课程及开展集体宗教活动。其所以称为“公学”,是因为这类学校最初系由公众团体集资兴办,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教育水平及培养一般的公职人员。实际上,公学是一种寄宿制的私立学校,需交纳学费且学费昂贵,只有贵族和富家子弟才能进入公学。由于公学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强,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优秀,因此其地位一直在文法学校之上。英国著名的九所公学是:温切斯特(Wier,1384)、伊顿(Eton,1440)、圣保罗(St.Paul''s,1510)、施鲁斯伯格(Shrewsburg,1552)、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1560)、泰勒(Mert Taylor''s,1561)、拉格比(Rugby,1567)、哈罗(Harrow,1571)、查特豪斯(Charter-house,1612)。

18世纪英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始建于中世纪的古典大学,即分别创建于1168年和1209年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当时,所谓大学并非近代学制中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之后的高等教育阶段,并且在入学时有严格的宗教限制,仅对国教徒开放。两所大学以教授古典文科和神学为主,但从18世纪初开始设立自然科学讲座。两校各有约20所学院,教学方面采用导师制。在18世纪,两校入学人数均呈下降趋势,1733年,剑桥大学基督学院仅有3名新生入学;牛津大学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据称,到该世纪中期,其新生人数已降至每年不足200人。两所大学学费高昂,贫民出身的子弟,除少数可获奖学金者外,大多被排除在校门之外。不仅如此,当时人们对其教学水平及学校管理也颇有微词。例如,著名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就对牛津大学教师的总体表现相当不满,在他看来,这些人除了喝酒闲聊,在教学上几乎乏善可陈。当时一些著名学者如法律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科学家约瑟夫·普里斯特利、亨利·卡文迪什(Henry dish)等均未在这两所大学任教。

受宗教条件限制,新教非国教徒子弟既不能进公学,也几乎没有机会进牛津、剑桥;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教非国教各派创建属于他们自己的教育机构——“学院”(一译“学园”)(Dissenting Academy)。许多学院由当时的杰出学者如菲利普·多德里奇(Philip De)、约瑟夫·普里斯特利担任校长,知名度很高,一些国教徒甚至也慕名把自己的子弟送去就读。学院的教学内容及其课程设置与文法学校及牛津、剑桥不同,其中既有当时流行的古典学科,也有应用性科目,如地理、速记、算术及科学等。与文法学校及两所大学的管理模式不同,学院通常由校长个人负责,没有其他外在的规范及约束,显得比较自由。但正因为如此,盛行于学院里的自由探讨之风最终使它变成倡导理性和怀疑精神、进而颠覆新教非国教正统神学的摇篮,其中,哈克尼学院(Haey Academy)和霍克斯顿学院(Hoxton Academy)尤为著名,在这两所学校里,加尔文主义被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充满理性色彩的索齐尼主义。埃德蒙·伯克把哈克尼学院称为“一座制造颠覆性教义和观点的新兵工厂”。到18世纪末,一些以异端著称的学院如哈克尼学院、沃林顿学院(Warrington)以及霍克斯顿学院被强制关闭,但新教非国教学院的校长及其所培养的学生们,却继续朝着抛弃正统、追求思想自由的方向发展。

整体而言,18世纪英国的教育事业尚停留在比较落后的阶段,虽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形式均已存在,但既缺乏完整的体制,也缺少相互衔接,教育对象和教学内容更是亟待扩展和更新,英国社会的急剧变革呼唤着教育改革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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