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教生活(1/1)
社会生活史将视角从宏大叙事转向微末叙事,从政治中心转向社会,从事件转向日常,从官方转向民间。人是生活的主体,人不仅是自然的人,人更是处在社会之中。人首先分性别,有男女之分。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过自然人的一生。但同时,无论男女,人都是社会的存在,其或漫长或短促的一生也受到社会的支配。社会中的人受到社会习惯、道德、法律、宗教等多种要素的作用与影响,故其生活往往凸显了这些要素与力量的特点。中世纪英国社会的人们,受到社会力量的作用是多样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大要素,一是社会有其等级和阶层之分,一是社会的宗教信仰。前者可理解为社会的世俗权力,后者可理解为神圣权力。借用中世纪的双剑理论,我们以为中世纪大众的生活就是在两把剑作用之下的复杂呈现。
基督教化在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尽管其中有反复,但中世纪英国的正统信仰就是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这个社会的人们自然受到天主教的教义影响,尽管其程度不一。我们看到,天主教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已经与整个社会结合在一起。在最底层的村庄,一般都有教区的存在,教区神父负责信徒们的信仰生活。教堂是教区生活的中心。在教区之上有主教区,再上就是大主教区。中世纪英国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区,另外各个郡都有数量不等的主教区。他们作为罗马教会在英国的代表,负责英国基督徒的信仰乃至世俗生活。当诺曼征服之后,分封给教会的主教和修道院长全部地产的26%,此后教会一直占全国地产的比例约在三分之一。这些地产的管理、耕种,产品的销售甚至教会商业的经营等,都离不开普通信徒,教会以此来影响以及支配大众就成为一种必然。在实际的生活中,教会对于信徒的支配是灵魂与世俗交互作用。例如,对信徒的日常信仰活动,往往与经济挂钩。洗礼不是免费的,主持结婚也要收费,死后葬礼及墓地都要收费。
除了教会的教义,世俗社会还有其自身的统治方式。中世纪欧洲有社会三等级理论,在英国的一些文献中也有所反映。如9世纪的阿尔弗雷德、12世纪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对此都有论述。中世纪的人群被此理论分为三类:祈祷者、作战者和劳作者。约1130-1140年的沃切斯特的约翰的编年史中,记载了国王亨利一世所做之梦,梦中国王看见王国的三个等级,教士、骑士和农民抗议征收高额赋税。且每一个等级都有属于自己的象征之物,农民随身带着农具,骑士身披锁子甲头戴铁盔携带不同武器,教士则手执牧杖。一定程度上,三等级理论只是教会人士对于建构基督教理想社会的一种期望。落到历史实际,则是教会试图以基督教道德伦理来约束好战的骑士、接受最底层的农民,从而能够实现以教会为首的基督教这一躯体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如果只批评基督教会以意识形态愚弄大众,自然是不公允的。即使是从教会对于劳动者之于社会作用和贡献的肯定,就不能抹杀这一理论的价值。11世纪初法国拉昂主教阿德尔伯罗(Adalbero of Laon)这样说:“信徒的共同体是单一的躯体,但社会的状况按照等级来看则是三重的。……另一个阶级是农奴,这一不幸的种类除了牺牲自己的劳动外一无所有。拿一个算盘算一算,谁能够统计得出他们所遭受的愁苦、步行的旅程、他们的艰苦劳动?农奴为其他人提供了钱财、衣物和食物。没有农奴,就没有自由人的存在。没有他们,有一件事情能够被完成吗?除了他们,有谁愿意挺身而出?我们看见国王和高级教士使自己成为各自农奴的农奴:宣称养活农奴的主人,其实是由农奴养活的,而农奴从未看见停止流泪和叹息。因此,上帝所创造的居所——我们认为是一个——被分为三:一些祈祷,一些战斗,一些劳动。这三个团体共存,不能被分开。”
当然,以三等级理论来区分英国社会的等级只是一种理论的概括,它可能会使英国社会的实际简单化了。至少有几点区分值得注意。教士等级中,在俗世的教士和修行的修士就是两大类别。世俗统治者中,骑士只是到晚期才成为贵族的标志,此前贵族与骑士之间是有很大鸿沟的。更不用说,晚期中世纪还滋生了众多贵族,如商人贵族、官僚贵族以及地方小贵族乡绅等。劳动者中,先有乡村与城市的两大劳动者类别,前者多为农民,后者多为手工业者。在农村劳动者中,有自由和非自由之分,在自由与非自由之间还有许多中间状态的劳动者。此外,在城市和一些地方还有商人的存在。英国中世纪的法律文献对社会等级也有自己的理解和区分。例如,14、15世纪英国的反奢侈法令中将人群分为骑士以上的贵族等级,从骑士属于一个等级,从骑士以下则有商人、市民、手艺人等构成的城市等级,农夫、羊倌、牛倌、雇工等构成的农村等级。总之,英国中世纪属于一个等级构成复杂的社会。尽管三等级理论以社会和谐来作为等级存在的理由,但这个社会的本质其实是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即使中世纪英国还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阶级,但各级领主对大众的支配是不争的事实。
在三等级理论中,教士是祈祷者。有只为自己祈祷的,是修士;有既为自己更为信徒祈祷的,是神职员。中世纪英国神职员可分为大品和小品。前者指担任执事(又称助祭)以上职务的人员,包括执事、大执事、神父、主教、大主教等;后者则指担任助祭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司门员、襄礼员、驱魔员等。担任神职员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成年男性、合法婚生、身份自由、身体健全、无不良记录等。最重要的是,须得到教会或者世俗权威的支持。成为神职人员往往享有一些特权,如人身得到保护、不受世俗法庭的审判、免除各项社会服役(包括军役)。担任教会神职,也有相关的仪式,如剪发礼、宣誓礼等。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神秘特征的神启仪式,即负责主持仪式的教会人士让接受神职的教士显示其当选本职位是上帝的选择和启示。在七圣礼仪中,只有此神职授予礼仪是关于平信徒变成教士的仪式。
神职员主要负责以教堂为中心开展教会事务。这些事务包括本教区信徒的洗礼、坚信礼、忏悔礼、婚礼、圣餐礼、终敷礼几大圣礼,也包括本教区内部的邻里关系的处理、维持社区的平安稳定、反对和杜绝异端邪说的出现等,还有处理与外部的宗教以及社会事务等等。当然,作为神职人员,自我的约束与规范也是其日常生活的构成部分。教会对他们也有具体的乃至硬性的要求和规定。守贞是第一法则,即神职人员不能有世俗的婚姻。其次是清贫,要求他们摒弃世俗物质诱惑,谨守使徒一般的美德。
神职人员主持的是教会的宗教礼拜仪式,乃是为信徒而祈祷,是信徒与上帝之间的媒介,其职能颇似原始宗教时期的祭司。只有通过他们,信徒才能和理解圣经以及上帝的语言,才能理解各种教义和教规,才能理解礼拜仪式的内涵。正是这一独特的位置造成了他们在信徒的宗教生活中无与伦比的地位。因为,“指导灵魂是最高的艺术”,为正确地、完美地以及神圣地履行,教会对于神职人员的任职资格、道德品行、个人能力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与考察,对于在职人员的履行职责的态度、方法和效果等方面也往往会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颁布的第14、15、16条款对教士的各种违背教规的行为,如拥有世俗婚姻、贪吃、酗酒、狩猎、豢鹰、观看哑剧娱乐、赌博掷色子、衣着不得体等等,都主张严加惩处。不仅对于小教士如此,对高级教士的放荡行为也严加禁止。会议第21条款还规定,听取忏悔的神父必须为忏悔者保守隐私,如若泄露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免除其职务,甚至将其终身禁闭在修道院。
尽管如此,神职人员违反教会规定、渎职、腐败、道德败坏等情形仍然不能避免。对此,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决议中进行的批评已经透露出了许多信息,例如,拒不放弃世俗婚姻生活,暴饮暴食,走狗驱鹰,呼朋唤友,聚赌掷色,狎妓玩伶,如此这般不一而足。至于实际生活的事例则更是不胜枚举。有人违背教士守贞的原则与教民发生性关系,有人买卖圣职,有人持有大量私产,有人甚至杀人越货。
与在俗世的教士不同,修士在本质上属于远离尘世的人群。修道院是修士集体修行的场所。虽然同称为中文的修道院,但中世纪英国的修道院名称并不统一。我们所知道的名称有monastery,abbey,priory,houses,nunnery,vent等,每个名词都有特定的含义。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monastery是修士团体或者修士居住的场所,而abbey则是给修士团体居住的复杂的建筑群;不过,有时候Abbey也用来指小修道院。priory的本义是由修道院中的长老或者资深修士负责的一个修行小组。从性别来看,nunnery、vent属于修女院,此外女院长管理的abbey也叫修女院;其他属于男修道院。从规模来看,abbey是一系列建筑物的总称,它要比monastery大,最小的是priory.所以,重要的区别可能在于Abbey很少用来指修行的团体,而monastery则既可指团体也可指居所。现代研究者习惯用宗教修行团体(religious houses)来称呼所有这些修道机构或者组织,诺尔斯等人将其分为四类:自主的修道院(autonomousabbey)、自主的小修院(autonomous priory)、依附的小修院(the depe priory)、小修行团体(small houses,priories or cells)。
修道院的结构是,院长为最高管理人员,其下有老修士、新修士、见习修士等成员。当然,也有修道院没有院长。修道院有自己的修行规章来规范修士的生活。因理念及规章的不同,英国形成了不同的修道体系。12世纪是英国修道院迅速发展的时期,诸如本尼迪克特修会、克吕尼修会、西多会、加尔都西修会、奥古斯丁修会、普雷蒙斯特拉特修会、吉尔伯特修会等大修会都建立了诸多修道院。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特性明显的小修会,如布克法斯特(Buckfast)、布伊尔德法斯(Buildwas)、拜兰(Byl and)、弗坦斯(Foutains)、福尔纳斯(Furness)、吉尔弗科斯(Jervaux)、克尔克斯托尔(Kirkstall)、好人修会(monasteries of bonhommes)、里弗勒克斯(Rievaulx)、罗歇(Roche)、萨维尼(Savigny)、丁特恩(Tintern)、三一修会(trinitarian houses)、瓦勒·克鲁克斯(Valle Crucis)等,诸多修会也建立了不少修道院。还有骑士修道团体,如圣殿骑士团、医院骑士团、圣约翰骑士团等。根据诺尔斯的估计,1066年爱德华去世的时候,英国有修道院50座,约850名修士;1150年,有修道院290座,修士5500人;1216年,有修道院700座,修士1.3万人;1348年前,有修道院780座,修士1.75万人。另有人认为,最多的时候,英国修道人士在1.65万——1.7万人。(见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3-76页。)根据学者的估计,在1200年前后英国有医院团体585个,其中1080-1200间建立了259个(占比例为44%).1215年召开的拉特兰宗教会议,参加的主教有412人,修道院院长有近1000人。可见整个基督教世界(包括英国)修道院发展的程度。修会及修道院如此繁多,相互之间的竞争乃至冲突不可避免。
诺曼征服后进入英国的修士对于本土修士缺乏尊敬甚至充满敌意。圣阿尔班斯的保罗蔑视英国前辈的坟墓,称呼他们为无知的傻瓜。阿宾顿的阿斯勒姆拒绝为英国圣徒设立节日,因为英国人就是莽汉。有些地方还对所谓的英国圣徒遗物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神圣。伟大的圣贝尔纳与可尊敬者彼得之间的争论可能不仅限于文字,也会反映到西多修会与克吕尼修会的实际修行生活中。13世纪的托钵僧修会的兴起则在根本上打破了基督教世界的格局。古老而顽固的本笃会甚至都不得不承认世界已经改变了。1230年有一个英国本笃会小修院院长改换门庭,投入到加尔都西修会,他也因此受到惩罚。造成的此类混乱,甚至引起罗马教会的警惕。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第13条款反对此种乱象:“我们严厉禁止任何人成立新的宗教修会。”随着社会变迁,尤其是黑死病等灾难的降临,晚期中世纪英国修士数量大减。14世纪中期到15世纪初约有修士8000人,到15世纪末有1.2万人。也有学者估计1348年后有6500人,1422年有9500人,1500年有1万人,其中3000人是托钵僧。修士总人数的减少体现在修道院的规模的缩减上。12世纪,有修士50人以上的本笃会修道院约50座,有的达到150人。到了晚期中世纪,这些修道院的规模都大为缩减。1500年,坎特伯雷的基督教教堂修道院从150减少到只有70人,圣奥尔本斯修道院从百人减少到57人,格罗斯特修道院50人,雷丁修道院40人,伯里圣埃德蒙修道院60人,威斯敏斯特修道院46人,伊利修道院42人。
修道院的兴盛与衰落,与整个社会发展变迁相始终。或者说,中世纪的修道院与世俗社会存在密切的关系。几乎所有修道院的建立都离不开世俗力量的支持,从财富到政治方面都是如此,甚至许多修道院直接属于某一个领主。或者说,许多修道院往往为世家大族所控制,其主要负责人往往出自大家族。同时,修道院与世俗教会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复杂。许多小修会的修道院往往从属于地方主教。有时候,一些主教座堂也建立修道院。因此当世俗力量大力支持,修道院就发展迅速,反之就陷入衰落。例如,耶路撒冷的圣拉扎鲁斯修会(The Order of St Lazarus of Jerusalem)在12世纪于英国建立的时候,就受到世俗力量的保护和馈赠。约1146年,诺福克郡的威廉·德奥比尼,阿伦戴尔伯爵给该修会在威孟德翰赐予土地,此人是威孟德翰修道院的建立者,还建立了一个麻风病医院。1150年代,奥比尼的表亲罗吉尔·德·莫布雷赐给2卡鲁卡特土地、1座房屋和1个磨房。这些土地财产位于莱斯特郡,且留下了赐予文书。因为罗吉尔的贡献,他被看做该修会在英国的创始人。他们家族也一直为该修会提供保护和支持。国王亨利二世曾经给林肯郡的医院团体颁布了特许状,不仅赠予了土地财物,还有特权。1176年1月25日,亨利二世下令国库每年赐予该修会40马克(合26英镑13先令4便士)。这一赐予得到理查一世、约翰王以及亨利三世等国王的确认。不过,实际赐予的数字有变化。
给捐赠、赋予特权,这些世俗领主的举措行为除了宗教虔诚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利益诉求。前文提及的罗吉尔及其后代的利益已经与该修会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经常会参与到管理中。英国王室同样如此。据学者考证,早在亨利三世的时候就有此类干预发生。当时伊弗沙姆修道院欠债,1236年国王颁布敕令要求所有与债务相关的骑士、自由人、市民以及佃户,免除该修道院的债务。此后,还有不少因债务问题而请求国王帮助的事情。一般是国王发表命令减免债务,另外还委托几位官员去处理债务,直到问题解决。虽然实际上国王队这些修道院有保护和控制的权利,但此时的这类行为类似于王室帮助修道院渡过难关。然而,1293年国王任命斯坦利修道院院长去监管阿美斯伯里小修道院的时候,已经变成了王室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了。到爱德华三世的时候,这些保护敕令变成了常规行为。在爱德华三世颁发过委任状的36个修道院中,有32个被描述为王室修道院(royal foundation),2个类似于王室修道院,剩下的2个则受直属封臣保护,但后者属国王保护的对象。
一个修会或者修道院的发展,取决于某些关键人物,正如西多会的迅猛发展得益于圣贝尔纳的个人魅力和才干。从圣贝尔纳建立修会开始到他1153年去世,40年间就在欧洲建立起343所西多会修道院,其中68所由明谷修士直接建立。到1500年,欧洲共有西多会男修道院738所,女修道院644所。托钵僧起初不立修道院,受圣方济各等人的影响,13世纪英国有托钵僧数千,即使经历黑死病也有2000人。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英国社会经济的恢复,修道院及修士人数又有增加。然而,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则宣告了团体修道在英国的终结。
修士生活有本质上的共性,即他们属于禁欲的团体。本笃会规章中的三大原则,服从、守贞和清贫是后世修会共同遵守的圭臬。本笃会规章成为后来诸多规章的基石。诸修会规章的要义大体在于如何克制欲望,以求灵魂为上帝所接纳。修士要克制的欲望包括作为人的口腹之欲、男女之欲、声名之欲、权力之欲等。因此,他们日夜祈祷,念诵经文,不修边幅,不贪钱财,不喜美食,远离异性的诱惑,保持缄默,辛勤抄写经文,甚至在田地中如农夫一般劳作,希望通过此类日常行为来求得灵魂拯救的机会,更有人甚至能够以沉思冥想的方式与沟通上帝。
修士的日常生活体现在其每天的时间安排上。一般修道院将一年按三个季节来安排,即冬季时间表、四旬斋时间表和夏季时间表。冬季时间开始于9月13日,直到圣灰星期三(Ash Wednesday大斋首日),一般只在下午2点吃一餐;四旬斋时间(Lent horarium)就是复活节前的四十天斋戒期的时间安排,一天也是一餐,不过是在晚祷后的5点半或6点;夏季时间则从复活节直到9月,一天可以吃两餐,一餐在中午,一餐在晚上6点。午餐后可以有午睡的时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修道院的每一天从早上2点开始到晚上6点半休息。在冬季时间,所谓的“上午”,会从早上2点到午后2点,长达12个小时。夏季时间,上午也长达10个小时。
一天的时间大体上是这样安排的:2点起床后是唱诗班的祈祷,要吟诵15首赞美诗。5点有一次对于圣徒等进行赞美的祈祷。天亮后是晨祷(Prime),约6点开始直到7点左右结束。此后到8点是在回廊读书的时间,8点修士回到宿舍开始洗漱,然后再回到唱诗班参加早上的弥撒。弥撒结束世纪可能在9点。随后是修士的会议,在会上大家进行精神交流,犯错者忏悔并接受处罚。10点左右,会议以赞美诗结束。接下来是长时间的劳动,有手工劳动、知识劳动等。劳动一直持续到12点半。然后,第6次的祷告开始,接着吟唱最高弥撒。此时侍者和食堂朗诵人员准备食物。下午2点左右,修士们都来到食堂用餐。3点到5点是第二次时间。随后是晚祷。之后穿上夜鞋,完成濯足。接着有一个短小的公共朗诵,以及夜祷告(pline)。7点之前回宿舍休息。
从上可以看出,修士每天的日常生活主要有祈祷、和劳动。本笃会章程对此三点都有明确的规定,后来的诸多修会也一再强调和实践。宗教礼拜仪式,大体包括祈祷、朗诵和唱赞美诗等上帝的工作(opusdei)。修道院被当时的教会史学家称为“祈祷的堡垒”(fortresses of prayer)。祈祷是修士每天的必修课。每天礼拜仪式性的祈祷(liturgical prayer)所占时间约4小时。教堂的钟声会提醒祈祷的时间。读书被称为精神(lectio divina),对于修士提高精神境界和修养大有益处。如果某人懒惰或者不识字,那么就给他找点其他的活计,以免让他闲得无聊。一般修会的时间大概也有4小时。作品自然是以圣经及教父作品等宗教书籍。修道院藏书是古老的传统。1247年格拉斯通伯里修道院有400册藏书。伯里修道院到16世纪解散之前有藏书2000册。坎特伯雷基督教堂修道院,1170年有600册书,1300年达到1850册,解散之前有近4000册。而实际的著作数量可能要在此数字上乘以4,因为当时往往将几个作品放到一册书中。管理图书的人叫馆员(armarius)。许多修道院都有一个称为书写室(scriptorium)的地方,它是修士读书或者抄书的房间。房间内有桌子,桌上有书,地上可能铺设有干草等保暖物。在这里修士们尤其是抄写制作图书。绘制彩色插图,包括开头第一字母都需要花很大功夫来完成。有些艺术品中还有刺绣。本笃会达勒姆修道院的修士很重视圣经的研究,有许多版本的圣经。大学兴起之后,修士与其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或去任教,或去学习。1290年本笃会大宪章规定,修士20岁以后必须上大学。四分之三到牛津,四分之一到剑桥。西多会起初不是一个有文化的修会,后来也不得不重视知识。
本笃会章程中就规定修士应该从事手工劳动(opus manuum)(第48章)。劳动所占时间约6个小时。后来西多会创始人圣贝尔纳甚至认为修士每日应该轮流犁田。是故,西多会修士都是种田和养羊的好手。当然,不能设想修道团体的人每天都在地里劳动。事实上,随着修道院制度的发展,农田中的那些重活计都是依附农民来做的。修士们的手工劳动主要集中在修道院里面。早年,可能修道院都是修士自己动手建造。不过,越到后来修士亲自劳动的情形越少,多是雇人来完成工作。
祈祷、和劳动,都是为了让修士的修行更为有效,避免因懒惰、懈怠而失去了目标。事实上,修士在日常的衣食住行上都要力戒享乐奢华,崇尚节俭清苦。修士的衣着很简单,有上衣、无袖短袍、长袍、帽子、鞋子等;修士的衣着很正规庄重,在祈祷、唱诗、做弥撒等场合所穿戴的长袍、帽子、鞋子都要体现此点。普雷蒙斯特拉特修会的规章禁止不穿长袍、不戴僧帽的行为。修士的饮食要遵循修会的章程所做的规定。故而,各修会修士的饮食大体一致,又不尽相同。所谓一致,是说修士饮食强调节俭,反对贪食,吃饭不是因为享受美食而是身体的需要。修士的食物也很简单,一般只有面包、豆类、奶酪或者蛋类,差别则在于修会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在本笃会修道院内,冬天修士只吃一餐饭,夏天才吃两餐,斋戒期间更要节食。本笃会是严格的素食主义者,除非生病,修士不允许吃四足动物的肉。本笃会还强调,每餐只有两盘烹制的食物(称为pulmentum),有时候会有新鲜水果蔬菜,此外还有一磅重的面包。不过12世纪的克吕尼修道院中的修士已经享受着3-4盘食物了。西多会恢复本笃会的严厉规章,同样禁止吃肉食。奥古斯丁修会则在饮食上与世俗上层更为接近。1377-1378年博尔顿修道院的肉食消费表情况显示,在餐柜中储藏的肉类,包括3头公牛、32头母牛、16头小母牛、38头阉牛、88头猪、20头绵羊。此外,还有其他数量难以确知的肉食和大量的鱼。
修士还要特别在意自己的日常的行为。本笃会的规章中禁止高谈阔论,主张沉默少言。这一点成为后世各修院中的沉默原则。在克吕尼修道院中的沉默修行到了极致,需要以手势语言(sign nguage)来进行日常的交流。10世纪早期,沉默修行开始在克吕尼修道院中实行和推广。其神学意味,大概是说在天堂是永恒的静寂。从修行的角度来看,它所进行的仍然是对欲望的克制,克制人喋喋不休的说话的欲望。有些极端的例子被该修会拿来劝诫修士保持沉默少言。有贼夜半来偷马,宁愿失去马匹也不能因高声示警而破了禁言的戒律。因此,该修会的修士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不许说话。例如,圣灵降临节的下午,四旬斋节的周一、周三、周五,圣诞节和复活节的整个节期,修士不许讲话。在教堂、宿舍、食堂和厨房禁止讲话。夜晚也严格禁止讲话。在做圣事的重要场合,不许讲话。修士布仑丹(Brendan)这样警告同伴:“管住你的嘴别说话,以免你愚蠢的语言玷污了那些弟兄。”
自然,因为不能说话,交流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最突出的就是手势语言。为了达到准确交流的目的,手势语言也需要训练和学习。手指可以表达数字,例如,"30"在罗马人那里就用左手的拇指和食指指尖相连接,并且被杰罗姆表述为婚姻状态;"60"就是左手食指将拇指压倒,这是寡居状态;"100"则是右手食指指尖与拇指正中连接,象征着处女的王冠。手指可以形象地表示物体。例如,面包以食指和拇指成圆形来表示,因为面包是圆的。在克吕尼修道院中有118个手语词汇,分类来看有食物(victus)、衣物(vestitus)以及神圣的事物(divinum obsequium),还有关于人、行为、性质以及抽象概念之类的手语。性质或者特征之类的事物用手势语言来表达显得较为抽象,如舔手指表示甜的蜂蜜,以手指按压喉咙表示酸的醋。
当然,每个修会、每个修道院乃至每个个体的修士,都可能展现各具特点的修行方式。加尔都西会强调严肃、静默和沉思,也主张修道院之间的自由流动。方济各会、多明我会等修会的托钵僧则在清贫之外更注重对俗世大众的传道,是在教会体系之外的布道团体。这些人到教徒中间宣传信仰传播教义,以教徒的馈赠为生活来源,严格说来,对于以教堂为中心的布道体系是一种冲击。其中既有教众的听取布道的分流,也有物质财富的分流。矛盾不可避免,为此教皇不断颁布敕令来调节和规范托钵僧与地方教会的关系。其中涉及托钵僧讲经布道、听取忏悔、主持葬礼、收取相关费用等多方面的内容,结果是托钵僧与地方教会达成妥协,后者认可前者的布道等权利,但要经过地方教会的同意;各主教区分出一定比例的人口由托钵僧主持忏悔;托钵僧可以主持葬礼,但有关收入也由双方分享。个体修士的行为,往往淹没在集体之中。
然而,修行中易于获取的声名、财富以及美色美食容易让修士及其团体迷失,忘记自己修行的道路,甚至忘记了修行的终极目的。一代代的修道院似乎都在先清贫后富裕、先自律后堕落的怪圈中打转。克吕尼修会以反对拥有财富为主张,却最终被西多会当作腐败堕落的批判对象,而西多会又沦为托钵僧讨伐的靶子。一些本应隐世的修士成为当世名流,一些本应清贫的修士成为财富的占有者,一些堕落的修士的道德底线甚至都不及普通信徒。12、13世纪已经有一些对于修士的批评声音出现,著名的威尔士的吉纳尔德、沃尔特·马普和一些讽刺作家。吉纳尔德对黑、白修士进行了对比。他谴责黑衣修士(克吕尼修士)聚敛财富,却为富不仁。他们宁愿穷人在门前饿死也不愿意放弃所吃的13道食物。他赞扬白衣修士(西多会修士)不靠地租和赋税而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他们宁愿舍弃那并不丰富的食物来拯救任何一个穷人。吉纳尔德还对那些组织不全、纪律松散的乡村小修道院大加谴责。吉纳尔德对一些修道院院长之类的人物的贪婪进行了文学性的刻画与批评。沃尔特·马普是英国宫廷的教士,其作品《宫廷轶事》(de nugis curialium)对于后人了解亨利二世的宫廷很有价值。与吉纳尔德不同,马普的批评对象是西多会。他批评西多会贪婪地掠夺土地和财富,摧毁村庄和教堂;尽管西多会也行善,但与他们所掠夺的财富相比,那些善行不值得一提。他甚至称西多会修士放弃穿裤子为下流。上述两位作者各自的偏向性可能影响到他们观察和批评的客观性,如果将二人合起来看,还是能够反映中世纪修会修士的一些生活缺点。在他们二人之外,一些讽刺作家对于修士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加以嘲讽。周五吃肉、穿昂贵的衣服、午夜礼拜、让人筋疲力尽的唱诗等等都是黑衣修士被批评的内容;只吃两盘食物、艰苦的劳动、缺少休息、不吃肉却吃鸟、贪得无厌等等则是白衣修士被批评的缺点。
如果说上述行为多是小节,那么诸如伤害、死亡等就属于严重的罪行了。1221年沃切斯特的巡回法庭披露了这样一件事情,波德斯里(Bordesly)的院长带着修士来到斯通教堂,带走了威廉·布拉塞;威廉因哈芬顿的菲利普的死亡而被指控,但他受到波德斯里一个修士的庇护。修士犯错,可以公开忏悔,有时候是相互揭发。对于犯错的修士,修道院也会进行相应的惩处。犯小错者,要从公共桌子隔开,吃饭必须晚3小时,只能在低矮的地方呆着,禁止参加弥撒,禁止在公开场合,禁止领受圣体。犯下严重过错者,则处以在静室(quire)长时间缄默的处罚,每周只供应两天的面包和水;最羞辱的是让其匍匐在静室门口,每个要进房间的人都踏着那个罪人的身体而入。此外还有对肉体的惩罚,以树枝或棍棒抽打是常见的。有时候还会监禁。修女则是修士中因性别差异而独立出来的群体,她们拥有修士共有的特性,也有独自的特点。在男权社会中,男人们歧视妇女甚至无视妇女,但他们又认可、肯定乃至推崇修女。女性修士,不仅是中世纪修道生活中的重要构成,更是一类独特的存在。
妇女进修道院修行的原因多种多样,也因此造成了修女构成的多样。有人因家境贫困而入修道院,但实际上贫困的修女并不多,甚至极少。修女的真正主体构成是相对高贵的家族。有时候,为逃避婚姻的束缚,有些贵族女孩会选择成为修女;有些寡妇也会如此选择。还有女性可能因为生活中的挫折而修行。除了此类消极的原因,更有诸多女性是主动进入修道院,即远离尘世的纷扰,在灵性生活中寻求灵魂的拯救。例如12世纪英国高德斯托修女院(Godstow Nunnery)的建立就是一个世俗女子因上帝的感召而发起建立的,此女名埃迪娃(Dame Ediva),本是温切斯特地方的一个富家独生女。她后来嫁给了一个骑士,且生育了一子二女。在丈夫去世后,埃迪娃女士梦见上帝召唤她前往牛津附件建立一个为上帝服务的场所,她来到靠近牛津的宾塞,晚上有声音对她说:“埃迪娃,埃迪娃,起来!去吧,不要迟疑!从苍穹而来的天上之光照射的地方,就是服务上帝的修女们所在地,你会找到24位最好的女士。”此后,埃迪娃在当地建立起修女院,她还向国王亨利一世汇报了有关情形。该修女院也由埃迪娃担任院长,有24名修女一起修行,其中就有她的两个女儿。
早期修女修行多与男修士一起,后来则出现为众修女集中修行的独立的修女院。盎格鲁撒克逊前期有40多座修女院,而871-1066年间的史料只提到9-10所修女院。据沙龙·埃尔肯斯(Sharon Elkins)估计,1275年英国约有142座修女院,其中至少有120座建于12世纪,而且大部分建于1130年之后。根据诺尔斯等人的研究,940-1216年间英国能够找出负责人姓名的修女院共计80座,另有50座没有负责人姓名。新版后来又补充了12个修女院的名字。即是说,这时候的修女院总数约142座。又根据史密斯等人的研究,1216-1237年间有负责人的修女院共计140座,并没有提及无负责人的修道院。13世纪后期修建的修女院就很少了。根据大卫·贝尔的研究,晚期中世纪英国有手抄本或印刷书籍的修女院约144座。比较这几个数字可以看出,中世纪英国修女院在鼎盛的时候大约在140座。1175年枢机主教代表修格给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写信,称此时英国有修女1500人。
晚期中世纪修女院发展基本停滞,只是保持了原来的状态。并且由于社会经济变迁的影响,修女院遭受了规模缩减、财产减少、修女人数减少等等情形。根据1535年的税收评估报告,当时平均财产在5英镑以下的修女院所占比例50%以上,没有一个修女院的财产超过30英镑。而同一时期大多数男子修道院的财产值在10-25英镑之间,有些更达到50-70英镑。学者们对修道院布局进行研究后还发现,修女院的空间格局和建筑质量都明显低于男子修道院。但这一比较并不是说男修道院有多么富裕,而只是说明了女性即使在修行中其地位也不及男性。如我们所知,教会对女性一直持歧视的态度。虽然修行女性因克己而受到男性赞美,但对修行妇女的警惕与歧视并没有真正消失。
从组织结构上来看,修女院与男修院并无根本的不同。一般有院长负责管理,不过多为女修担任。还有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器物管理员等。修女中也有等级的区分,如新修女、高级修女等。修女院的规章制度,因修会的不同而各异,不过,大体上都源自本笃会的规章。一般而言,守贞、清贫和服从是所有修士要遵守的三大原则。修女的日常生活包括祈祷、劳动和读书等内容。大卫·贝尔曾经对修女们的做过研究,揭示她们所的书籍和相关问题。在144座修女院中,有48座修女院拥有图书或者图书记录,占比例为40%。作者找到了141份手抄本,还有17部印刷书籍,其中10部来自西翁(Syon)修女院。另外,这些书籍中的60%出自1400年之后。再来看看这些书籍的内容:礼拜仪式类(liturgical),超过50%;非礼拜书籍由拉丁文、法文和英文三种语言写成。其中,拉丁文书籍16卷(23%),法语书籍7卷(10%),英语书籍48卷(67%)。拉丁文书籍主要包括圣经、圣徒传记(vitae san),安布罗西的著作,波伊提乌斯的《哲学的慰藉》,本笃会章程,彼得·科摩斯特的《经院哲学史》(Peter estor''s History Schostica)等等。法语书籍包括圣经、教父传记、圣徒传记、罗伯特·格罗塞特斯特的《爱的城堡》(Chateau d''amour of Rrosseteste)、吉约姆的《动物寓言集》(Bestiary of Guilume Le Clerc)、佩克翰的彼得的《光明之诗》(Peter of Peckham''s Lumiere as Lais)。至于英语书籍则有如下作者的作品,约翰·卡普格拉夫(John Capgrave)、乔弗里·乔叟(Ge offrey Chaucer)、沃尔特·希尔顿(Walter Hilton)、托马斯·霍克勒夫(Thomas Hoccleve)、彼得·埃德里(Peter Idly)、尼科拉斯·乐福(Nichos Love)、约翰·李德盖特(John Lydgate)、纳斯幸顿的威廉(William of Nassington)、理查德·罗勒(Richard Rolle),理查德·惠特福德(Richard W hitford)等。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出修女们的兴趣所在,至于如何评价修女们的能力还需谨慎。
另外,关于不是没有限制的,的时间、地点、对象都有规定。例如,奥古斯丁修会规章中涉及的规定有两条,一个是说在食堂的诵读,从开始吃饭到结束都要听这种习惯诵读;一个是说每天只有在特定的一小时能够,其具体所指是什么学者们没有给出确定的解释。而本笃会章程关于有几点规定,如在食堂由朗诵员进行的诵读(规章第38条);在修士会议室的先于晚祷的晚读(第42条);每天私人的时间(第48条)在工作之前和午餐之后,以及休息的时候。因此,所谓多是公开的集体听诵读者朗诵,私人的时间和空间都受到限制。禁止修女个人拥有书籍,她们少有可能私人书籍。只是到了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用玛丽·埃勒尔的话说,公共的概念向近代观念的转变才发生。
英国历史上能够留下名声的妇女有许多是教会女性,尤其是修女。例如,诺里奇的朱莉安(Julian of Norwich,约1343-1416)这样的修女写下了许多具有神秘主义特征的文字。朱莉安是诺里奇一个教堂中与世隔绝的隐修女,其著作《神圣爱情的显现》(The Revetions of Divine Love)披露了她在1373年5月的神秘幻觉体验,她经历了让她几乎死亡的疾病之后,她看见了基督受难的形象,从此对上帝无限的虔诚。而灵修生活的重要,甚至将修女提高到普通男性地位之上。在修女中也偶有违反规章的失足者,她们或钟情于美食华服,或沉溺于情欲,甚至发生有悖于世俗伦常的同性爱恋。在英国有些修女院的修女表现得非常世俗(worldly),她们的服装与俗世并无不同,具有流行时尚的特征。乔叟对坎特伯雷故事中的女尼(修女)的描写很有意味:“我还注意到她的外衣十分整洁。臂膀上套着一串珊瑚念珠,夹着绿色的大颗珠子,串珠上挂有一只金质的饰针;针上刻的是第一个字母,后面接着一句拉丁成语,意思是‘爱情战胜一切’。”
无论性别,正是这些男女修士成为中世纪英国文化的创造与推动者。一般的历史著作,如编年史、年代记、传记等大都由修士们创作于修道院。各种神学哲学的著作,尤其是修道院的神秘主义作品也来自于修士,至于在修道院里抄写书籍传播文化更是修士体力劳动的直接产物。
人口中的绝大多数是基督教徒,普通信徒(即平信徒)又占基督徒的大多数。一个平信徒的每天、每周乃至一生都受到教会的影响乃至支配。基督徒的每一天可以说都受到教会的影响,在每天的时时刻刻都有教会的影子。在有教堂或者修道院的村庄和城镇,每天的时间节奏是由教堂的钟声来安排的。清晨6点,敲响的是晨祷钟,也是唤醒信徒们起床的钟声,虔诚的基督徒还会在梳洗后做一番晨祷。上午9点,敲响的是劳作钟,此时修士等人开始白天的功课,普通手工业者和农民则开始白天的劳动。中午12点,敲响的午祷钟,也是吃午饭的时间。下午6点,敲响的是晚祷钟,也是劳作者收工的钟声。当夜幕降临,几乎所有的劳动和活动都将停止。
一天如是,一年如是。基督徒的每一年的时间节奏和生活安排都受到教会的左右。基督教世界一年中的重要节日几乎都与教会有关。基督教的新年其实开始于基督降临节(Advent),时间是圣诞节前的四个星期,约开始于11月底,直到圣诞节。它事实上是为圣诞节做准备。12月25日为圣诞节,3天之后是圣婴节,随后的圣诞节节期还有包括1月1日的公历新年以及1月6日的主显节在内。2月2日是圣烛节(dlemas),庆祝圣母的贞洁,也是治疗仪式的一部分。为此节日,教民要向教堂奉献蜡烛。在达勒姆教区教民因为拒绝缴纳蜡烛而受到谴责。神父甚至威胁若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就将采取绝罚的措施。2月14日为圣瓦伦丁节,是纪念殉道圣徒瓦伦丁的节日。3月有圣大卫节和圣帕特里克节。3月25日天使报喜节(Annuciation)。3月里最大的节日是四旬斋节(Lent),复活节前40天人们要克制欲望、禁食和节食,不能有肉欲的享乐。在这一节日中,神父在一次次的布道中让信徒反省自身的罪并做出忏悔。达勒姆的神父瑞彭(Ripon)认为,罪就是疾病,“基督作为你的医生,并且神父代替基督作为你的医生”能够为你治病,而悔罪就是良药。春分月圆后的第一个星期日,是纪念耶稣复活的复活节,往前延伸还有星期五的耶稣受难日、星期六的圣星期六日,往后延伸还有复活节后的星期一。对于经历了四旬斋节的信徒来说,整个复活节期最重要的就是接受圣餐(union),因为它意味着你的罪被宽恕了,你又可以领受圣餐了。复活节后40天是耶稣升天节。复活节后的第7个星期日(Whit Sunday)为圣灵降临节(Pe)。复活节后第8个星期日为三一主日(trinity sunday),即三位一体日。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基督圣体节(Corpus Christi)为三一主日后的星期四。这些都与耶稣基督有直接的关联。4月23日纪念英国守护神的圣乔治日。6月24日为施洗者约翰节,6月29日是圣彼得和圣保罗节。7月2日为圣母往见节。8月15是圣母升天节。9月有圣米迦勒节。10月31日为万圣节夜。11月1日为万圣节,11月2日为万灵节。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宗教节日,一般多为当地教会保护圣徒,如达勒姆有圣奥斯瓦尔德节(8月5日)、圣巴特罗缪节(8月24日)。另有些节日可能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如在英国各地有犁耕节(Ploughday),一般多在圣婴节后的星期一,标志着一年中犁耕的开始。5月1日的五朔节祈求农业生产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一年如是,年年如是。基督徒的人生节奏就是教会的节奏。从出生到死亡,都有基督教的色彩。所谓七圣事,正是对信徒从摇篮到墓地的支配。从13世纪起,七圣事、七宗罪、七善行之类的说法已经在英国社会中广泛流传。
孩子一出生,等待着他的就是洗礼。根据教义,婴儿若不受洗就夭折,其灵魂进不了天堂,因此尽快给孩子洗礼成为常态。1-3天是婴儿洗礼的最佳时间。洗礼基本上都是在教堂由神父来主持的。如果来不及到教堂,则可以由接生婆来完成。未及施洗就死去的婴儿的灵魂被放置到了地狱外围或者边缘(limbo)。婴儿被教父抱到教堂,神父问孩子是否信仰三位一体的宗教,教父代替孩子回答“我信仰”。孩子脱掉衣服后被浸入洗礼池中三次(象征三位一体),然后抱出,并在其前额涂上神圣的膏油。神父说:“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为你洗礼。”最后,教父从神父手中接过孩子,以象征纯洁无罪的白布包裹住孩子,完成洗礼。有些地方以洒水或泼水来代替浸入水中。1485年,伦敦曾经审理过两件关于洗礼的案子。一件指控是,一个教徒其孩子出生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受洗。另一件指控是,一个教士为已经被接生婆洗礼过的孩子进行了再洗礼。洗礼,本是皈依者接受信仰的仪式,是受洗者接受信仰在先,受洗在后。这在蛮族诸王国的基督教化过程中有很多著名的事例。然而,在一个成型的基督教社会,洗礼的对象几乎都是婴儿,洗礼也就成为一个由成人选择、婴儿接受的洒水受洗过程。教会的解释是圣水可以洗涤原罪。无论这一仪式多么神圣,都不能否认洗礼已经在信仰之先的实际。因此,此类洗礼可看做教会对未来信徒的预定。摇篮中的孩子已经在教会的支配之下:在其家人纳了一笔购买洗礼用的圣水之后,他或者她已经被打上了基督徒的烙印,有了一个教名。
坚信礼是给年轻孩子的信仰确认。它与圣灵的降临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这个仪式往往被描述为接受圣灵赐予的礼物(“圣灵的七件礼物”是中世纪神父经常阐述的主题)。主教巡视其辖区,给年轻的孩子以祝福,并在其前额涂抹圣油,一边如此说:“我以十字架符号为你留下印迹,且以救赎的圣油为你确认信仰,以圣父、圣子和圣灵的名义。”不过,早期中世纪的坚信礼的管理很松散,可能的理由是粗心的主教未必愿意下马为那些孩子祝福,另外孩子们四处乱跑难以管理。到13世纪的时候,主教开始在教堂或者庄园的祷告室为孩子们主持坚信礼,即程序变成父母带着孩子到教堂找主教,而不再是从前的主教到辖区找孩子。与洗礼相比较,坚信礼很不正规,也没有做记录。教区信徒接受坚信礼的人数、年龄等信息并无确切的史料。并且,整个教会只有数百位主教,不足以为全体教民完成坚信礼。因此,许多信徒一生都没有接受过坚信礼。从教会的视角来看,坚信礼是以圣灵的名义对信仰的加强。从个体来看,它是年轻人自主的信仰选择,是对他人加之于身的信仰的确认。但是,这种个体信仰的确认观念是现代的产物,中世纪的坚信礼更多是教会或者父母确认孩子信仰的行为。即使个体真的可能经历过无数的怀疑、质疑、否认等等痛苦历程,教会神职人员也会以各种方式来引导年轻人走向上帝。
每天都进教堂当然只有最虔诚的基督徒才能做到,他们还会在教堂的单独的小房间内为自己每日所做的错事乃至罪孽向神父坦白,请求主的谅解,这就是忏悔礼。忏悔礼的实行与爱尔兰僧侣传教有关,到8、9世纪基督教世界已经逐渐推广。13世纪,私人忏悔成为圣事之一。忏悔的内容多与教会的那些禁令和限定有关,如信仰上的动摇、接触或者认同异端分子、日常行为中违背教规等。教会所设定的忏悔分为三步,内心的痛悔为第一步,强调的是发自内心对罪过的悔恨与认识;口头坦白罪恶为第二步,是指以语言将罪恶呈现;悔罪补偿(satisfa)为第三步,指神父对忏悔者的罪恶做出祈祷、斋戒、禁欲、施舍等处罚,以期达到悔罪和补偿的目的。一般有40天只吃面包和水的斋戒处罚,还有长时间的祈祷、长途的朝圣以及鞭笞肉体的惩罚。忏悔的处罚分私下和公开两种。例如,国王亨利二世为其属下杀死托马斯·贝克特而不得不接受在坎特伯雷大教堂门前公开忏悔的惩罚。1299年,约克大主教下令西赛里亚(Cecilia de Stanton)女士因犯通奸罪而进行公开忏悔。她必须在6个星期日绕着斯坦顿教堂步行,且接受鞭打;她还要到诺丁汉和宾汉的市场接受6天的鞭打。如果她拒绝,就会被开除出教会。犯下罪过的人,意味着失去了上帝的恩典,故需要忏悔来挽救。为此,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规定,信徒每年必须忏悔一次。14世纪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萨德伯里对此有所强化,他规定每年圣灵降临节、圣诞节和复活节的三大节期是举行忏悔礼的日子。如果一年中教徒没有进行过忏悔,就要受到教会法庭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不得进入教堂,死后不得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葬礼。忏悔仪式是基督教诸多仪式中真正能够触及信徒内心世界的一种。敞开心扉,坦诚地将内心最柔软或者最脆弱、最阴暗的部分揭示给上帝以及神父和教会。这种行为,在忏悔者那里是求得内心的安宁,在教会则未尝不是一种支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忏悔并非总是自愿和自主的,许多时候是神父提问加以诱导。事实上,在掌控了他人内心隐秘的信息之后引发社会道德伦理乃至政治危机的事情并不少见。
弥撒礼(Eucharist)是所有圣礼中最为宏大、庄严、神圣的仪式。主日那天信徒们聚集在教堂,聆听神父的布道,宣读信经,领用带有宗教神圣特征的酒和饼。这一布道仪式就是弥撒。弥撒礼的核心就是领用圣餐。耶稣曾经说过:“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他里面。”因此,信徒们相信所领用的酒和饼其实就是耶稣基督的血和肉所化,此为化体说。到底酒和饼中基督的血和肉如何存在、为何存在等问题,在神学家那里争论不休。不过,争论并没有阻止信徒的信仰。在中世纪,教会规定,年满12岁的信徒一年中至少一次在复活节期间领受圣餐。圣餐只对经历过悔罪的信徒开放,是对他们忏悔行为的认可,是对他们的又一次接纳。弥撒是基督徒的团契生活,具有增进信徒之间的感情交流,分享信仰经验,以及了解和帮助信徒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等作用与功能。当然,它也是基督徒归属感的最为具体的对象。
基督徒男女的婚姻是由教会在理论上加以规范的,在实践中也往往由教会主持。从订婚的通告到结婚的仪式,都在教会的主导下完成。婚礼多在教堂门廊下举行(在英国直到宗教改革后才将婚礼放到教堂内部来举行),以公开的仪式来彰显教会婚姻的原则。随后,还要给一对新人以婚姻的祝福和弥撒。教会对于婚姻的控制自不限于婚礼这样的神圣仪式。事实上,教会往往以不同的方式控制着从婚姻的结成到婚后的生活整个过程。违反了教义,就是结婚的障碍,在婚礼之前就已经加以阻止。如果某些人违背教规而强行结婚,教会就采取谴责、攻击乃至绝罚等方式来反对。婚后,若夫妻双方有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教会也会加以处罚。
终敷礼(Rite of Extreme Un)是信徒临终的告解和涂油仪式。对于基督徒而言,灵魂的救赎是生命的意义所在。死亡的恐怖不在于肉体的消亡,而在于灵魂不能进天堂。教会被赋予了赦免信徒灵魂罪孽的权利,故教士对信徒临终的告解和涂油就具有绝对的神圣与威能。正常的、好的死亡就是由教士主导终敷礼仪之后的平静离世。信徒临终忏悔自身的罪,祈求教会的帮助与上帝的宽恕,点燃的蜡烛握在信徒手中,周围的人们为其诵经祈祷,神父以膏油涂抹其面部,直到最后时刻的来临。不好的死亡就是没有得到教会的宽宥而抱憾死去。罪犯的灵魂得不到救赎;有些因特殊原因而得不到教士主持死亡仪式的人群,教会以特别的方式事先赦免他们的罪孽,例如,教会认为一些意外死亡的人其灵魂应该事先就与上帝有所沟通。11世纪末的十字军将士就明确得到了教会的赦免,其他人群可以用金钱来购买这种赦免的凭证,这就是后来赎罪券的由来。12、13世纪的欧洲兴起了炼狱观念,认为灵魂不升天堂也不下地狱者,只能前往中间状态的炼狱,在那里等待最终审判的来临。灵魂在炼狱中所待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信徒自身,也可以求助于亲朋。赎罪券的功效正在于它可以缩减灵魂在炼狱的刑期。
死者的埋葬和身后的财产处理等事务,也少不了教会的参与。死者的遗体被清洗干净后以布匹包裹,送到教堂埋葬。早年只有神父可以葬在教堂里,到13世纪一些贵族也可以。至于普通人只能葬在教堂庭院里,没有棺木或者坟墓标志。富裕家庭则会有石棺来装殓死者。教堂庭院埋葬死者可以看作是教会在公共空间的宗教活动,无论是表达对死者的思念还是对生者的激励,都具有强烈的宗教功能。死者葬入墓地并不意味着万事的终结,丧葬费、墓地费、神父服务费等费用都随之而来。在英国希尔地区的圣玛利亚教堂,在葬礼时为死者敲响最大的钟一下,收费6先令8便士;连续敲响次大的钟一小时,收费12便士,敲响半日,收费3先令4便士;依次递减。15世纪末该教堂还明文规定,办事人员可向葬在教堂内的死者家人收取2先令,如果葬在教堂庭院,成年人收8便士,儿童收4便士。此外,还要向教堂缴纳13先令4便士(葬在教堂内),或者2先令(葬在教堂庭院)。因此,在英国的许多地方,死者往往在生前留下遗嘱对土地财产做出安排,好请教会人士来为自己做祷告、主持葬礼、引导灵魂去往天国。于是,大量土地财产流入教会手中。这种财产被称为死手权,即土地到了教会手中再也不会流动,成为死手。封建土地法律对于此种情形是非常警惕和反对。
除了这些与信徒生死相关的礼仪,教会还有常态和非常态的手段来处理与信徒有关的事情。在经济上,教会对所有信徒征收其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奉献,是为什一税。有一封13世纪的书信,是某教区大执事写给乡村神父(dean)的,告知后者要征收教会税,同时要改正他所辖教区神父(chapins)的不良行为。那些人经常去酒馆与俗人一起厮混,弄得自己不像一个教士。因此,神父有改正之责。撇开大执事对乡村神父渎职行为的批评不论,单看他以书信的方式敦促小神父收税,就可以了解教会对于经济收入的关注程度。而对于农民来说,什一税包括各种收入,有其田地里所收获的粮食谷物,还包括菜园果园里蔬菜水果,也包括牧场上的新生家畜和奶产品,还有现金收入等。因此,教会的存在就不只是一个精神上的符号,而是与广大信徒的日常生活时刻相伴。
在社会经济层面上,教会就是以精神权威及世俗权威支配劳动者的领主。如众所周知,英国教会占有近三分之一的全国土地财富。在大小不一的教会地产上,众多自由和非自由的农民直接为教会领主所控制,进行生产和劳动。英国许多城市的领主也是教会的主教或者修道院院长之流,他们同样支配着城市各个阶层的生产和生活。更重要的是,教会与世俗统治力量在许多时候共同对信徒加以控制以维护基督教世界的稳定。前文所述的七大圣事,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精神的控制。同时,也反映了教会对于普通大众的信仰及日常生活的高度警惕,严防巫术、迷信乃至异端行为的发生。1236年英国地方法令中规定“施洗盆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以防巫术”。这一法令是对罗马教会颁布法令的回应,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中规定,要将圣餐礼和终敷礼所用的器具保管在安全的地方。
中世纪英国发生过不少违背基督教教义和教规的传道者,其中有些被教会权威定性为异端。对这些异端分子,教会的宗教裁判所会进行法律上的审讯,一旦定罪就会实施惩罚,从监禁到流放甚至火刑都是处罚的手段。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中的精神领袖约翰·保尔宣传反天主教的教义,主张人人平等,他被称为疯子神父,起义失败后也遭到镇压。晚期中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异端是罗拉德教派,其领袖人物威克里夫也遭到教会的迫害。因此,要理解中世纪基督徒的宗教生活,应该理解他们所生活的时代。个体的信仰其实寄生于信仰的共同体之中。
从摇篮到墓地,似乎人人平等。但如果仔细考察,会发现在宗教生活上,人与人因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大有不同。在接受教会的宗教性服务上,上层阶级要远比普通大众更受优待,或者说前者比后者更具有特权。我们看到国王或者世俗贵族家庭都有自己的小教堂(chapel),有专职的神父(chapin),甚至有专门的机构来为他们服务。没有一定的地位和财富,没有主教的许可,此类家庭小教堂不可能建立起来。教会所许可的家庭小教堂只可以进行祈祷和做弥撒,洗礼、婚礼葬礼等牧民服务需要特别的许可。征服者威廉的家庭神父甚至还为国王家族的诺曼底公爵们撰写传记。给贵族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也体现了特权,如专门的忏悔室和忏悔牧师,特别的弥撒、特别的临终仪式、特别的祈祷仪式等等。此外,有地位或者有钱的教徒死后可以安葬在教堂里面,其他人只能葬在教堂的庭院。1087年9月征服者威廉去世,遗体被运回圣埃蒂安修道院(foundation of St Etiennein )安葬,前来参加葬礼的有僧俗两界众多名流。编年史家奥德维克·维塔利斯称其为僧侣、教士和俗人大聚会的场合。即使是违反了教义教规,贵族的处罚要比普通教徒更注意方式方法,能不公开就尽量不公开,能减免就减免。可见,即使是宗教生活也不免打上世俗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