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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文学网 > 元太祖成吉思汗全传 > 第四节 帝国制度

第四节 帝国制度(1/1)

成吉思汗用了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蒙古的统一,建立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蒙古帝国!但是,国家虽然已经建立,要对还未从奴隶社会走出的蒙古人进行封建统治,建立职能完备的封建国家,无疑是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在成吉思汗之前,蒙古从来没有统一过,更没有建立起过国家制度,在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的条件下,成吉思汗开创性地制定了一整套的国家制度,把国家纳入了正常运转的轨道。

成吉思汗的成就首先表现在军事方面。他依靠军队起家,因此对军队的建设特别关心。1204年,刚刚起步的成吉思汗把自己的全部部众编组为十户、百户、千户,初步建立了千户制度,用统一的组织来管理军队。千户组织是蒙古国的地方行政组织,也是经济组织和军事组织,是三位一体的基本组织。随着蒙古国的建立和发展,成吉思汗及后人进一步对千户制度进行完善发展,逐步成为蒙古国政治体制的最根本制度。

为了加强自我防卫,对内保护大汗的安全,对外进行侵略征战,成吉思汗建立了护卫军--怯薛制度。怯薛就是大汗的亲军,由蒙古的世家贵族子弟和忠诚精壮者组成,是蒙古军队的精华之所在。随着蒙古领土的不断扩展,怯薛的阵容也日渐庞大,成吉思汗最后确定怯薛的人数定额为1万人,其中有1000名弓箭手,1000名宿卫军,8000名散班。这些人都担负着同样一个任务,就是保护成吉思汗的安全,按照大汗的意志处理各种事务。成吉思汗四个亲信手下,博尔忽、博尔术、赤老温、木华黎被任命为世袭的怯薛队长。怯薛军虽然人数有限,但是他们对成吉思汗忠心耿耿,作战能力、武器配备超强,是大汗的御用亲军。成吉思汗深谙帝王之术,怯薛不仅是他对外征服的一把利剑,也是对内统治的政治平衡木,他手握重兵,指挥自如,才能坐稳江山。

成吉思汗终生征战,以武力夺取政权,建立政权,可以说完全是马上得天下。但是他很清楚地看到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所以在领土不断扩大的同时,他也在不断地进行着维护和巩固政权的斗争。

领户分封制是蒙古汗国和元朝立国的最基本的国家体制。成吉思汗统一蒙古之后,为了巩固统治,打破了原来的牧民组织氏族制形式,实行领户分封制。这是一种政治、军事与生产合一的组织制度,它把全国的牧民按地区划分,每一地区按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编制,各设“长”以统领之。万户长和千户长由成吉思汗亲自分封,直接统领。

蒙古兴起以前,成吉思汗刚刚开始打天下的时候,他就向手下的弟兄们许愿说:“如果我夺取了天下,我们就各分地土,共享富贵。”在蒙古国建立的过程中,成吉思汗不断夺取土地,他践行了自己的诺言,逐步实行了“忽必-莎余儿合勒”分封制度。

“忽必-莎余儿合勒”是一个蒙古语词,“忽必”是“分子”的意思,“莎余儿合勒”是“恩赐”的意思。按照蒙古族古老的传统,每个儿子都有权分得父亲的一份遗产,这就是“忽必”。成吉思汗把刚刚建立的蒙古汗国看做是属于他父亲也速该家族的,凡是也速该的子孙都有权分得一份。成吉思汗首先给自己的母亲、弟弟和儿子分了人户,也速该的其他直系亲属也每人分了几千户。在蒙古语中,成吉思汗的弟兄和儿子分得一份人户被称做“可卜温”,即汉语中“宗王”的意思。

成吉思汗建立了自己的直辖领地,他把自己的大营建在斡难河、怯绿连河上游和斡耳罕河流域一带,这些地区水草丰美,适合放牧,又是蒙古乞颜部的发源地,是蒙古立国的本部。随着战争的不断深入进行,成吉思汗夺得了大片的领土,他陆陆续续又划分了诸王领有的地域。后来元史上所谓的左翼诸王和右翼诸王,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成吉思汗把自己大营以东的地方分封给了弟辈,形成了左翼诸王:别勒古台领有斡难河、怯绿连河中游;合赤温领有金边墙外的北接别勒古台分地,东至合剌温山,南抵胡卢忽儿河的兀鲁灰河和合兰真沙陀;合撒儿领有也里古纳河、海剌儿河和阔连海子一带;斡赤斤领有大兴安岭以东,一直延至嫩江、松花江一带。成吉思汗把自己大营以西的疆土分封给了子辈,形成右翼诸王:长子朮赤领有也儿的石河以西,咸海、里海以北,向西马蹄所至之处;二子察合台领有别失八里以西至阿姆河一带的广大地区;三子窝阔台领有叶迷立河流域和按台山一带;依照幼子享受产业的传统习俗,拖雷承袭成吉思汗的营地,领有蒙古本部。

诸王受封,不但土地归他们所有,土地上生活的人民也归他们所有。这样,诸王的“忽必”就包括了人户和封地两个内容,被称做“兀鲁思”。“兀鲁思”是一个古老的蒙古语词,它最初的意思是指“人民”,后来逐渐有了“人民--分地”“人民--国家”的涵义。这个词的词义的变化正好反映了成吉思汗刚刚建国时期蒙古国分封制的发展过程。

只分封土地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各地的长官“那颜”。成吉思汗建国初期,共任命了95个千户那颜,这就是“莎余儿合勒”--恩赐。“莎余儿合勒”是从成吉思汗和他的那可儿之间的主从关系中发展出来的。那可儿追随成吉思汗四处作战,为开疆建国立下了功勋,对于有功的那可儿,成吉思汗任命为千户长,以示酬答。除了立有军功的那可儿之外,“莎余儿合勒”也给予主动归顺的部落首领,以示安抚。通过这种恩赐而形成的千户,基本上会保存原来的氏族血缘关系。由于长年战争,各个部落的人数都有减少,许多千户就四处收集暂时没有归属的人户,或从其他部落抽出部分人户重新编组而成。

无论如何分封,大汗的权威是不可动摇的,他对于分予诸王的“忽必”和赐予千户长的“莎余儿合勒”都有最高的宗主权。但是,两者在名分和权位方面仍有一定的差别。诸王的“忽必”是独享的,大汗不能把它撤除。诸王有权在自己的兀鲁思内设置怯薛和政务机构,任命属官,审断案件,有权参加大汗召集的忽里勒台大会,商议国家大事。千户长的“莎余儿合勒”是从大汗手中领受的,大汗可以予以剥夺或重新赐予。千户长也可以参加忽里勒台大会,但是只有少数建有殊勋、地位较高的千户长才有发言权。千户长无权设置政务机构,所有事务由大汗设置的军事行政系统管理,官吏的任免权属于大汗,千户长无权过问。千户的内部结构都是一样的,千户之下,人户编组成百户和十户,设百户长和十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和十户长对人户实行严格的控制。千户长仅有权在自己的“嫩秃黑”的范围内指定牧民在一定的地域内驻营和游牧,或者封禁一定的地域。在隶属关系上,千户长由诸王和万户长管辖,他们的权位要比诸王和万户长低。

早先,蒙古是按照血缘关系划分部落,成吉思汗崛起之后,这种血缘氏族关系被陆续打破了。从千户的成员组成情况来看,大部分千户是由不同部落的人混合组成的。经过多年的战争,原始社会晚期的部落氏族组织进一步瓦解。原先人数众多的大部落,如塔塔儿、克烈、乃蛮、蔑儿乞、泰赤乌等部落,被成吉思汗战败后,其部众除了被杀死的,都被分给了成吉思汗的部将、那可儿们。成吉思汗的部将们还各自收集了不少散亡的百姓组成千户管理。还有一些为成吉思汗忠心效劳,但没有在战争中掳获百姓的那可儿,成吉思汗也准许他们收集散亡的百姓组成千户管理。只有一小部分千户是由原来同部落的人组成的。例如汪古部主阿剌兀思剔吉忽里管领汪古部人五千户,亦乞列思部人孛秃驸马管领亦乞列思部人两千户等,经过成吉思汗的批准,他们可以任命亲族为千户长。此外,归顺成吉思汗的斡亦剌部主忽都合别乞也管领其本部四千户,多年为成吉思汗忠心效力的一些尼伦蒙古部落的氏族贵族或其后裔,也准许管领其本部百姓,他们都有权自己指派各千户长。

总之,千户组织是蒙古国的经济、行政、军事三位一体、军政合一的基本组织制度。千户制度是蒙古国统治体制中的最基本的制度。

首先,千户是经济组织。按千户分配各部落、贵族、牧民的活动范围,以十户、百户、千户为单位进行放牧和狩猎。“每一个首领都知道自己管理人数的多少,都清楚自己牧地的界限,春、夏、秋、冬四季轮回,他们知晓应该在何处放牧,把牛羊养的膘肥体壮。”千户长“掌管着隶属于他的百姓,分配良好的牧地,随意指挥他们游牧”。所有牧民都应在本管千户内落下户籍,负担徭役征发。《蒙古秘史》中记载:

“其赋敛,谓之差发,视民户之多寡而征之……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

除了国家所征收的赋税之外,诸王、勋贵也常向牧民征收财物。阿拉伯史学家在蒙古人入侵后,长期观察蒙古的经济制度,他们写道:“鞑靼皇帝和首领们可以随意取用臣民的财产,想取什么就取什么,想取多少就取多少,甚至他们的人身也完全受大汗与贵族们随心所欲的支配。”总之,分配牧场,组织放牧和狩猎,征派赋税徭役,乃至诸王、勋贵的任意需索,都是通过千户这种基本经济组织进行的,千户构成了蒙古的基本经济单位。

其次,千户是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建立千户后,全蒙古百姓被纳入严密的行政组织中,由大汗委任的那颜世袭管理。俄国史学家符拉基米尔佐夫指出:“百户长、千户长、万户长的职衔是世袭的,带有这种职衔的人获得那颜这一共同的称号,即官人、领主、军事领主的意思。人民按十户、百户、千户来划分,分给十户长、百户长和千户长,登入特制的簿册中的。”千户构成了蒙古政权的地方行政单位。

蒙古的行政统治是相当严格的,曾访问蒙古的教皇使者普兰诺·加宾尼记载:

“除了蒙古大汗指定的地方外,没有人敢驻扎在其他地方。蒙古大汗亲自指定王公万户们驻扎的地方,王公万户们指定千户长驻扎的地方,千户长指定百户长驻扎的地方,百户长指定十户长驻扎的地方,以此类推,各千户所管辖的百姓,不准变动。”

为了加强统治,防止划分好的千户发生变动,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法令明确规定,牧民从一个十户、百户、千户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十户、百户、千户中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保护。否则,违反者和收容者都必须被处斩。

千户长们还掌握着地方行政权和司法裁判权。蒙古那颜在其千户、百户内俨然是一个专制君主,依照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和蒙古习惯法对人民进行审判,一切审判事件,都由那颜千户长来裁决。

再次,千户又是基本的军事单位。成吉思汗被推举为大汗时,建立了89个千人队,到他晚年时期,千人队的数目达到128个。千人队是层层隶属的军事组织,其下辖有百人队,百人队下辖有十人队。全部千人队归左、中、右三大万人队管辖。作为行政长官的各级那颜千户长、百户长,同时也是管理军队的各级军事长官。蒙古国全民皆兵,除老弱病残外,每家凡是15岁至70岁的男子,不论多少,都要服兵役,随时听从命令,由千户长组成千人队,率领出征。蒙古牧民成年男子战时是军人,平时仍是牧民,“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收养”。

各级那颜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等,是高踞于蒙古牧民之上的统治者。他们是蒙古大汗封的世袭的军事封建领主,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掌握着分配牧场、组织放牧狩猎、征收赋税、分配徭役和统领军队等权力,享有行政、司法、民事、军事等大权,高级那颜还可以参与选举大汗、商议国事和管理朝政。大汗的赏赐,战争中的掳掠,使各级那颜拥有大量牲畜、财物和奴婢,建立了特殊功勋的那颜,还被授予各种特权,成为蒙古牧民头上作威作福的特权基层。那些对成吉思汗有救命之恩的人,如乞失里黑、锁儿罕失剌、巴歹等人,被封为“答剌罕”,意思是可获自由自在享受权益的人,他们被大汗特别免除了贡纳义务,作战时掳掠财物、围猎时杀死野兽都可以自己留下,他们还可自由选择牧地,随时去见大汗,享有九次犯罪不受惩罚的特权。大汗举行宴会时,“答剌罕”享受同宗王一样的待遇,可见其地位之高。

蒙古社会原有的父权制人身隶属关系,在成吉思汗发动大规模战争、统一蒙古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蒙古国家的基本国家制度。按北方游牧民族传统的十进位制,全部人户都被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千户是这种分封的基本单位,人户隶属于各个千户长,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了这个制度的基础。分封关系打破了蒙古传统的血缘氏族关系,蒙古脱离了原始社会组织,进入了阶级社会--早期的游牧封建社会时期。父权的军事分封仍是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包括大汗、诸王、贵族、千户长那颜和由原来氏族的兀鲁黑、门户奴隶、奴隶演变而来的哈阑是这个社会的两个基本的对立阶级。

成吉思汗常常利用联姻关系化敌为友,巩固同盟。因此,当他进行分封的时候,受分封的还有很多姻族。弘吉剌部、亦乞列思部、汪古部、斡亦剌部等部贵族和勋臣都受封。姻族领有本部军队和百姓,有自己任命千户长的权力,这些贵戚也形成了几个半独立性的藩部。勋臣的分封,要比贵戚低些。但不论贵戚还是勋臣,都不能与“黄金家族”等量齐观。土地虽然实行分封,但所有领地都是归大汗所有,为大汗直辖,受封的贵戚和勋臣都称为“投下”。最亲信的那可儿博尔忽、木华黎、赤老温、博尔术、哲别、忽必来、速不台、者勒蔑、术赤台和畏答儿被时人称为“十投下”。

成吉思汗按照自己的需要,把部民和被征服者编入各千户组织,使往昔彼此对立的、互不统属的部落、氏族瓦解,建立起全国整齐划一的政治军事组织,全蒙古高原的百姓都服从大汗的唯一统治。成吉思汗由此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蒙古国家。成吉思汗的创举不仅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且确立了蒙古及随后的元朝的国家制度。

建国初期,统治蒙古各部的法律就是习惯法。成吉思汗发现世风日下,他是这样描述的:“先是窃盗奸通之事甚多。子不从父教,弟不从兄教,夫疑其妻,妻忤其夫,富不济贫,下不敬上,而盗贼无罚,然至我统一此种民族于我治下以后,我首先着手之事,则在使之有秩序及正义。”所以在成吉思汗登临汗位之际,为了加强大汗的权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即颁行《大札撒》法典,以法治事。他利用当时社会中一些对巩固新兴帝国秩序有利的习惯法,把它们制定成法律,强制人们遵守。

成吉思汗对于当时社会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了他认为可行的策略。他废除了蒙古各族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习,制定了值得称赞的法规。他针对每个场合、每种情况、每项罪行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律文和刑法,并且将这些扎撒、律令记录在卷帛上,称为扎撒大典。成吉思汗将其颁布于大汗统治下的蒙古各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整个蒙古国都要以这个大典来治理。每逢国家大事,诸王那颜集合,都把札撒拿出来敬读。札撒规定:对于杀人、抢劫、偷盗、强奸、鸡奸、巫蛊之术害人者都要处以死刑。而成吉思汗认为草地是蒙古人的根源,因此他在大札撒中严格规定了对于草原保护的法令,如不准在草地挖坑、不准焚烧草地、不准向草地泼洒秽物,等等。

成吉思汗还建立了司法行政机构,任命了蒙古的最高断事官。“惩治盗贼和欺骗者,该惩办的惩办,该处死的处死。”但是他也强调要执法公道、慎重,避免滥施惩罚,罚不当罪。

成吉思汗还贯彻教育和惩办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他说:“初次违反者,可以口头教育。第二次再犯,可以按必里克处罚,若是第三次违反者,可以将他们流放。如果他还是不改正的话,就判他戴上镣铐送进监狱。如果从监狱里出来学好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了。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族一起开会研究,来决定如何处理他。”

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律,是以保护当时已经形成的私有制为主旨的,也是套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枷锁。札撒上记载:“其于第三次丧失他人寄托之财货者,其收留逃奴或拾物者,其在战中拾得衣物或兵械而不归还其主者并处死刑。”然而在当时这也不是坏事,因为私有制正是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的一种必然发生的进步的现象。因此成吉思汗的法律,在当时还是符合蒙古社会进步的发展要求的。当然,扎撒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形式。内容从饮水吃肉到处置俘虏无所不包,如:吃野兽时,应先缚住兽的四肢,然后开腹,以手握兽心,然后吃兽肉,向伊斯兰教徒屠杀者,应将他也杀掉。

成吉思汗时蒙古国官制非常简略,朝廷政务由成吉思汗宗亲、诸将、近臣商议决定,由其近侍、护卫士协助办理;地方行政由各级那颜处理,只设有断事官为专职行政官,掌管全蒙古国分配民户、刑狱等政务,后在各支宗王封地中也设有断事官。

到了成吉思汗统治后期,在其统治领域里,蒙古人对他以及他们各自的主人非常服从,绝不欺骗他们,不私斗,没有杀伤事件,没有盗窃和抢劫,所以天幕和篷车上的财物不用上锁也不会丢失。这些良好的社会风气,当然同蒙古当时还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习有关,不能完全归功于成吉思汗个人,但我们也不能抹杀成吉思汗在其中的作用。

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蒙古大汗,除保留或选任被征服国本国统治者实施统治外,还派出蒙古国达鲁花赤率领军队对征服国以“太上皇”的姿态实行监督统治,监收贡税。这些被征服国的统治者们和其他人都被迫服从这些达鲁花赤的命令。如果被征服的任何城市或国家的居民不遵照这些达鲁花赤的意志去做,后者就控告他们不忠于蒙古人。其后果是,那个城市或国家就会被蒙古人的强大部队所破坏,居民们被杀死。

蒙古入主中原,是蒙古军事贵族征服者的胜利,但先进的汉族文化包围着征服者,使蒙古很快封建化了,蒙古统治者也开始注意吸收汉族的经验。忽必烈从小驰骋军中,非常喜欢接近汉族人或汉化金人,向“四方文学之士问以治道”,在他统治期间蒙古国进一步汉化。

为适应统治新征服地区广大汉族人民,以及建立大一统的蒙汉大地主阶级联合专政封建国家的需要,忽必烈汲取了前代的统治经验,采用了不少唐宋旧制。在元朝建立前的十多年,就制定了“循用金律”的方针,作为制定新法律的过渡。金律指泰和律,实际上是稍加修改的唐律,在忽必烈的统治下沿用了十多年,“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建立元朝,同年下诏禁行金律,参照唐宋律着手编纂法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编成,到英宗至治三年,元朝两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和《元典章》制成。《大元通制》的内容全部收入《元史·刑法志》,法典由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组成,总结了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汇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内容。其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捕亡、禁令、杂犯、恤刑、平反、狱官、赋役、仓库等27目。其编排体例虽与唐律有异,但其中很多篇目与唐律相同,受唐律的影响是毫无异议的。另外,在法典编纂时还吸收了唐宋以来编纂刑统与编敕成例的经验,将皇帝的诏令和案例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是对中原地区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在内容上,《名例律》所规定的“十恶”“五服”“八议”等制度与唐宋法律亦别无二致。

元朝虽然是蒙古族居于统治地位,但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王朝,它的法律制度却继承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这个基本特点。

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事业相比,蒙古非常落后,不但没有自己的文字,更没有记录事件、吟诗作赋的传统。成吉思汗征战一生,建立了史无前例的丰功伟绩,他自己却从来没有留下文字进行歌功颂德。但是,成吉思汗尽管不识文字,甚至不懂任何蒙古族以外的语言,他却善于学习外来的文化,重视教育事业。成吉思汗十分谦虚,不但善于学习异国统治术,而且勇于学习异国先进的思想文化。在这一点上,成吉思汗比中原任何一位帝王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武力征服的年代,谁拥有最强大的武力,谁就是最强有力的统治者。成吉思汗拥有最强大的军队,所以他就是最强大的统治者。但是成吉思汗从来不认为他所征服的人武力落后,就说明他们什么都是落后和不值得学习的。恰恰相反,他最善于从敌人或俘虏那里学习。在他手下负责教育诸子侄和大臣们的“太傅”中,绝大部分人都是降人或者俘虏。他所任命的大部分顾问,也是被他征服的民族中的知识分子或智者。如成吉思汗剿灭了乃蛮部后,俘获了乃蛮部太阳汗的掌玺官塔塔统阿。塔塔统阿精通文字,善于掌管辞令,成吉思汗就命他教给诸皇弟、皇子文化,还让他创制畏兀儿蒙古文,这种文字后来被广泛使用,经过长期演化成了现在通用的蒙文。成吉思汗不但重视对自己子弟的教育,还带头要求部下的文臣将官进行学习,以提高自身修养和治理国家的能力。由于他的提倡,蒙古人从野蛮未开逐渐养成了好学的风气。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蒙古人在短短几十年里就学习了伊斯兰教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并对这些文化广泛接受,一跃跻身于文明民族之林。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成吉思汗同样也有“言而无文,行之不远”的认识,当蒙古文字创立后不久,他就命令手下记载帝国政事,“书之青册文书,传之子子孙孙”。在他的督促下,编成了《大札撒》一书,可惜的是这些资料后来全部遗失,为后人进一步研究蒙古历史增加了困难。

与历史悠久、体系完备的汉民族国家相比,成吉思汗所建立的蒙古国家,政权体系显然是不健全的,成吉思汗也体会到了这种不足所在。为了使政权机构能够满足蒙古国日益向外扩张的需要,成吉思汗就必须不断完善国家政权机构,建立一个高效稳定的政权管理系统,为此,他不断地吸收外来先进经验,积极吸纳人才,使政权机构逐步完善。

走出大草原之后,南征与西征的对象都是文化上较为先进的国家,成吉思汗因此接触到一些先进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理念。对这些被他征服的民族,成吉思汗并不因为他们的惨败而嗤之以鼻,而是认真汲取他们的政治、文化经验,用这些先进的思想来完善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他受农耕文明的影响,改变了传统的以单一畜牧业为主的生产模式,引进了中原地区的农耕技术,并委派专人负责屯田和开荒。不仅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为蒙古军队提供了稳定的粮食来源。为了战争的需要,成吉思汗在军事上借鉴了金国的做法,设立了专门主持监督制造各种兵器的机构,大大加强了武器的供给和保障能力,为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在文化方面,成吉思汗知道蒙古地区落后,但是他没有自惭形秽,更没有妄自菲薄。那顺巴图曾对成吉思汗有一段精辟的总结,他评价说:成吉思汗既是蒙古族具有统一文字、统一民族语言的奠基人,也是揭开蒙古社会现代文明序幕的人。他把蒙古社会从野蛮阶段送进了文明发展的阶段,把蒙古族从闭塞落后的疆域送进了广阔的文明世界中,为蒙古文化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途,在蒙古族发展史上作了历史性的贡献。成吉思汗是完全可以担当这一评价的。

在交通方面,成吉思汗模仿金朝,在主要的大路上设立驿站,供传达军事情报和命令所用。这是保证政令畅通的一个重要举措,不但有助于成吉思汗及时了解各地的战况,还能及时传达大汗的命令,大大提高了帝国的行政效率。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假冒汗权,进一步加强大汗的权威,成吉思汗学习金国,采用统一的金牌制度,将大汗的旨意刻在牌子上,作为调发兵马、传达命令的凭据,这就使汗权更具权威性,不易被别人模仿假传。

成吉思汗可以说是白手起家,他周围的人也大多是“文盲”,在“一穷二白”基础上搞文化建设,这是何等的成就!那顺巴图用“历史性的贡献”来称赞成吉思汗,这一评价是相当高的,在泱泱中华数百个帝王当中,能够堪受如此盛誉的人没有几个。文化教育向来被看成是知识分子的专利,而帝王本身的文化素质实质上并不见得有多么高。汉地国家有中华文明深厚的历史积淀,有数量众多的“货卖帝王家”的文人墨客帮忙,才能成就得了一些功绩,这与成吉思汗的“自己创造文明”相比,实在逊色多了。

成吉思汗文治国家,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他重视利用文人治理国家,他对耶律楚材的信任与重用,体现了这一点。耶律楚材原先是金朝的旧臣,蒙古军队攻占中都时将他俘虏。耶律楚材刚到成吉思汗身边时,有一个名叫常八斤的西夏人对他很不服气。他善于制造弓箭,看不起这个来自汉地的文人。有一次,常八斤当着成吉思汗的面责问耶律楚材说:“现在大汉正在以武力取天下,你却宣扬什么文治,这不是唱对台戏吗?”耶律楚材反唇相讥说:“制造弓箭需要的只是能制造弓箭的工匠,治理天下需要用天下匠才行!”成吉思汗听后十分高兴,认为他说的非常正确,他让耶律楚材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于是耶律楚材大谈要治理好一个国家,不能只靠武力,而要实行儒家的治国方针。

耶律楚材还利用自己的才能帮助蒙古人制定了历法。成吉思汗以前,蒙古人不懂得天文历法,成吉思汗手下的一批畏兀儿人观测天象,预测某日会发生日食,耶律楚材认为这个推论不准确,结果发生了争执,要求成吉思汗裁断。成吉思汗便要求等到那天,看看日食到底会不会发生,结果后来日食真的没有发生,证明了耶律楚材的判断。耶律楚材推测第二年的某天将发生日食,畏兀儿人不同意他的推测,结果到了那天,果然有日食。成吉思汗由此更加佩服他,说:“你对天上的事能无所不知,人间的事就更加知道了。”正是这些事使成吉思汗加深了对他的信任,对他更加器重,耶律楚材的思想也逐步在成吉思汗身上发生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成吉思汗的手中,强盛的蒙古帝国终于建立起来了,不但有独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有适合征战的军事体制和文化制度。成吉思汗用他的雄才伟略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气势磅礴、锐不可当的草原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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