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 章 无功而返(1/1)
得到想知道的消息,虞晚肚子也不疼了。
舀了几瓢水假装冲了下厕所,又洗了手才一副解脱完的样子走了出去。
王妈就守在卫生间门口,见她出来又跟着她去了大厅。
刘萍带来的东西没送出去,等虞晚方便完回来,母女俩就一起离开了沈家。
一路上,两人都没说什么话,因为有个送客的王妈跟着。
直到出了军属大院,虞晚才露出一两分得逞后的松快,“妈,沈老爷子没在这边,他住在城西的军区医院。”
这话没换来刘萍一个笑脸,她神色复杂,耳边还回荡着沈夫人的那些话。
「你家大女儿的事我已经听说过了,如果你想找沈老爷子提婚约,劝你别白费功夫。
你家的女儿,是绝不可能嫁进我们沈家。」
「为人父母,都想为孩子谋一份好出路,扪心自问,如果你是我,你能让这样的人家巴在自家儿子身上吸血?」
「茶叶和酒你就拿回去,若是想要一份工作,我还可以答应你,别的事就不要痴心妄想。」
看着貌比花娇的女儿,刘萍实在心有不甘,她张了张口,想说的话,却怎么都说不出口。
是了,如果真那么容易,沈家两个儿子怎么可能到现在还没结婚。
她伸手帮女儿理了理耳边发丝,温柔道:“先回去吧,这会儿太阳晒人得厉害,可别把我家的小虞晒黑了。”
虫鸣聒噪,艳阳晒人。
回去的路上,刘萍一直显得心事重重,虽竭力掩饰,但全都被虞晚看在眼里。
她打听到沈家老爷子在哪看来也没什么用。
一定是她借口肚子痛的时候,沈夫人跟她说了什么。
求人不成,回到报社家属院,刘萍就说有些犯困要回屋躺着休息,正在擦拭家具的乔珍美看妈跟小虞这么快回来,心知肯定是没办成事。
她利索搓洗干净抹布,挂好围裙,进屋问虞晚什么情况。
“坐了回冷板凳,别说求人帮忙了,连凉白开都没喝着。”
虞晚简单明了地概括完,然后翻出没吃完的半盒夹心饼干,递到乔珍美面前。
“二姐,要吃饼干吗?”
乔珍美摇头,神情略显萎顿,“不了,你吃吧。”
家里氛围不好,是非一茬接一茬的起,虞晚也不太会安慰人,只能说几句俗语。
“不用担心,船到桥头自然直。”
“人生嘛,总是起起落落。”
要是起起落落还好,基本上都是起落落落…起起落落落落落落落落……
因为下午请假在家,刘萍没能第一时间知道邮局招工考试出结果的事。
虞晚在家坐了会,也没换连衣裙,拿着饼干盒去了第一协和医院。
*
医院昨天下午接收的伤患,经过一夜抢救,命是保住了,只是人还处于昏迷中。
家属提心吊胆一整夜,打伤人的家属却连面都没露。
梁家人气愤交加,确定儿子没事,下午就去了城北派出所。
派出所只是暂时拘留了乔济南,面对受害者家属,也只是单方面询问,录了口供。
“警察同志,你们一定要严惩伤人者,我儿子平白无故被他打伤,现在还在医院躺着,这家人连面都没露。”
拉着警察哭诉的人是伤患母亲,李华春,陪着一块儿到派出所报案的人是伤患父亲,梁友超。
“你们的情况,我们已经记录在案,有消息会在第一时间通知你们。”
梁友超怒火中烧:“不是已经抓了人吗?还要等什么消息?这种人就该送去劳改。”
警察:“事情还处于调查中,据我们从京市大得到的消息,梁钊同志是个人摔伤,跟犯案者并无直接关系。”
“劝你们还是私下和解。”
“摔伤?”梁友超不信,“谁摔伤会摔成哪样?明显就是被人给打的。”
怕他们收了黑钱,和稀泥办案,梁友超给妻子李华春暗睇眼色,李华春才收住的哭嚎,又开始抑扬顿挫地哀嚎起来。
夫妻俩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
打定主意要把事情闹大,为儿子讨公道。
另一名警察不知什么时候出了审讯室,拨通一个电话。
等了半个多小时,一名自称是犯案人家属的中年男人来了派出所。
双方坐下谈话,由警察中间调解。
“梁钊的确是自己滑倒被脚凳扎伤,实际情况你们最好是亲自去京市大问清楚,我们这边要承担的也就是部分医药费。”
梁友超一巴掌拍桌子上:“只承担医药费?你做什么美梦?我要告你,让你儿子当劳改犯。”
办案警察呵斥:“当这什么地方,想拍桌子就拍桌子?注意个人行为,有话好商量。”
梁家夫妇老实了一些,被请来当家属的中年男人接着说:“具体医药费用了多少,你们梁家先自行垫付。
等所有费用一并算清再拿到派出所提交,我们这边会承担四成。”
对于这种结果,梁家夫妇怎么可能答应,自家儿子差点一命呜呼,对方不说赔礼道歉,还只付四成医药费。
看着对方的高傲态度,两口子气得不得了。
办案警察指着询问笔录本:“这有登记笔录,还有当时在场人的口供,你们要闹下去,也要讲究证据。”
梁家夫妇觉得办案警察存在明显偏袒,再折腾下去也讨不着好。
说了句要回家先跟家里人商量,也没签同意和解书,就出了派出所。
*
中年男人见事情没办成,出了派出所转道去了报社找乔林业。
乔林业、乔林城以及张松鹤都是有体面工作的人,担心被对方咬着不放,他们不方便出面跟受害者家属直接沟通。
于是提前找的人代为处理。
这人不是别人,就是乔林业手下临时工小陈的父亲。
梁家人忙不迭地回家,火急火燎地跟家里人商量,派出所那边却已经出了和解协议。
甲方:陈某某
乙方:梁钊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陈某某于1974年6月29号下午2时许,在京市大某某阶梯教室摔砸长条凳,导致乙方摔倒被脚凳扎伤。
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梁钊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先赔偿乙方营养费,三十元整。
甲方需在乙方梁钊办理出院手续三日内付清其四成医疗费用。
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后,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非直接误伤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见证人:全某鹏
甲方:陈某某 乙方:
1974年6月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