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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章 民意代表(1/1)

而各地行政官员在用工分配土地的过程中,已经将土地的价格折算得非常之低了。

一个民壮在完成十天的工作后,便能得到相当于一亩土地的酬劳。

或者是得到一个龙元的工作薪金报酬。

而一个龙元可购买两石粮食,如果需要粮食,也可以用龙元来购买粮食。

并且在参与各种基础建设的工作期间,由各地行政部门负责提供衣食住行等一应所需。

有台湾这么一个大粮仓,可以供应大量粮食,所以各地可以给这些参与基础建设的民壮们提供了充足的食物供应。

在南方气候温暖的地方,早已经将土地全部种上了各种作物。

而在北方气候寒冷的地方,能种植过冬作物的地方,也尽量赶在农时前种植。

民以食为天,尽管有台湾和美洲能够供应大量的粮食,但是朱君洛还是要求各地要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起码要达到自给自足。

由于收复的地方越来越多,需要治理的区域也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民政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所以,只靠之前储备的行政官员是远远不够的。

现在各地最紧缺的就是行政官员了。

于是朱君洛打算开始从本土招募官员。

等到年关将近,朱君洛下旨开科选士。

朱君洛这次开科选士,并不局限于以往的四书五经和经史子集。

而是广开各种学科,有算数科、格物科、经方科、工科、兵科等各项学科。

以上的学科是为大明储备专业人才,获选后会被安排进入新建的大明皇家大学,为大明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

并且以这些专业人才为班底,组建华夏的科技研究体系。

结合龙城大学的科学研究体系,能够快速提升整个大明的科技发展速度。

当然,朱君洛也并非完全不从华夏读书人之中选取官员。

但朱君洛这次科考的内容却抛弃了以前的八股取士。

而是着重考察行政能力和施政水平。

考试的题目也是大量贴合于实际应用的题目。

对于朱君洛来说,大明现在急需的是能够将各种新政顺利施行的行政人才,而不是尸位素餐的书呆子。

朱君洛开科取士的圣旨很快便下达到各地。

科考的时间定为兴华三年的二月十九。

统一在各省府组织开考。

现在距离开考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足够各地应考的人们赶到考场。

除此之外,还有各地的吏员选拔。

吏员选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考试选拔,一年的考察期,然后便会成为大明的基层官吏。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选举产生,通过各地组织起来的各种行业协会,选出专职的行业协会会长。

选举产生的各个行业协会会长,也是朱君洛设计的大明政治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这些人有着丰富的各行业技能和经验,让他们成为专职的行业协会会长,一方面可以让行业协会在他们的带领下,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生产效率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通过将各行业协会会长纳入行政官员的体系内,也将各种行业协会纳入了大明政治治理的管辖范围内。

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大明政府可以强有力地管理协调各个行业协会。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业协会在大明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才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效率。

而不至于出现各个行业协会各自为政,相互斗争的局面。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将这些行业协会的会长纳入行政官员的体系内以后,便可以由监察部对其进行合理的监察。

如果没有问题,自然是不会感觉到任何的不适。

如果某一个行业协会的会长有了异心,那么监察部便会将其各种不法证据交给相关司法部门认罪。

在龙城,司法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

虽然华夏大陆与美洲各地的各种环境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朱君洛还是主张采用龙城的模式。

比如司法体系的建设,朱君洛要求各地成立专门的法庭,由专职的大法官来进行司法判决。

而之前华夏采用的由各地主官负责审理案件的模式被朱君洛废弃了。

朱君洛要求各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只负责各地的建设和管理。

这些主管官员并没有干涉法律的权力,只能依照大明法律来实行他职责范围内的职权。

而执法体系则全部交给了各地的驻军。

各地驻军并不由各地方主管官员管辖。

这样便能有效避免法律和权力的滥用。

而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作。

在美洲实行的法律与华夏实行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差别。

倒不能说谁优谁劣,只能说各有优劣。

朱君洛并不排斥华夏各地实行的原大明律,反而对其中的很多内容非常认可。

在征求了多方意见之后,朱君洛将原大明律和美洲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合。

然后推出了新的大明律法。

同时,朱君洛还提出了一项新的政令。

便是由各地推举民间的代表,不限年龄,不限贫富,只要身家清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便可以参加选举。

选出的这些代表拥有修改法律条款的提案权。

他们可以对现在实行的大明各项律法提出修改建议,然后经过全国选举出的民意代表共同表决,并经由内阁审议,便可做为新的大明律法条款。

各地也会组建民意代表团。

各地方组建的民间代表团在各地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以做为旁听,也可以对各地的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进行审议。

如果民意代表团中的多数民意代表对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持否定态度,那么这个案件便会提交给上一级的法庭进行审理。

同时民意代表团还有一项很大的权力,便是可以集体弹劾各地方政府的官员。

如果一地的民意代表团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民意代表联名弹劾当地政府的官员。

那么当地政府的官员将会立即被更换,如果其触犯了大明的法律,就会由上一级的法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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