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犯法(1/1)
更何况,现在还有一个赵博生在一旁帮忙。
可是,这个刘娟妮属实是诡异。她的力气大的顾槿风和赵博生两个大男人都制不住!
眼看刘娟妮就要挣脱顾槿风和赵博生的桎梏,鱼粥的咒术也终于起了作用。
就是这么突然的,刘娟妮脱力倒了下去。
顾槿风谨慎的上前查看,这才确定了刘娟妮是真的晕过去了。
这是怎么回事?
众人面面相觑,摸不着头脑。
不过很快就有警方介入,医护人员也刚好赶到现场。
刀口有点深,刘海洋去了医院,连带着昏迷不醒的刘娟妮被捆绑上了趟医疗车。
警方在现场做笔录,现场取证。
其实已经很明显了,但该有的流程还是得有。
要不了多久,警方撤走。
他们前脚刚走,导演就开始破口大骂。
“谁TM报的警?!!”
……
无人应答。
“好!别让我知道是谁报的警,不然……呵!”
说完,导演就气冲冲的离开了。
安静如鸡的场面在他走后就自动被打破,气温开始回升,大家都纷纷谈论着劫后余生。
工作人员A:“天哪,怎么回事儿啊?刘娟妮怕不是疯了吧!”
工作人员B:“就是说啊,这是受什么刺激了?公司给的压力太大了?这怎么还自毁前程的!”
工作人员C:“这不是档亲子综艺吗?怎么突然变成法制节目了?!”
工作人员D:“小点声儿,都快别说了,快收拾收拾残局吧。”
工作人员N:“……真是,还好突然晕倒了,没有再伤害别人。”
虽然这话很不人道,但大家心里其实都很赞同。
还好只是刺伤了刘海洋一个人,没有伤害到我……
对于后续,刘娟妮应该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虽然不一定会坐牢,但就冲她当着镜头所有网友的面,出手伤人这个事儿。
刘娟妮的职业生涯算是到头了。
事实也正如预测的那样,出手伤人事件引起了网络上的滔天巨浪。
这不再是一起简单的娱乐事故,这也是关乎到所有人身上的事。
试想,当你很是平常的走在路上,突然冲出一个疯子,手里还藏着把刀,一下……只需要一刀,就可以让你闭上双眼,倒在红色的彼岸花丛之中。
永生不再醒来。
这样的案例其实数不胜数。
特有人在评论区现身说法。
“我曾经有过一次……晚上下班回家,走在小路上。当时已经有点晚了,路上都没什么人。但最可怕的还是等真正没有人的时候……那时是突然一瞬间的事。我被人从身后捂着嘴,身上被那人用刀划了无数的刀口,好在不深,他好像是在惩罚我。
我是趁他不注意,踹了他的命根子才跑出来的!
我报警了,警察很快就抓住了对方,而他伤害我的原因竟然只是我手臂的一个小纹身和她前女友的一模一样。他在前不久被他女朋友甩了,那天正好看到我的纹身,临时起意去超市买了把水果刀。”
“我之前也是突然就被人捅了一刀。当时我正走在大街上,周围人也很多。
因为是周末嘛,大家都出来逛街什么的,我上一秒还在跟身边人抱怨人太多了很挤,下一秒就感觉到腰腹传来的刺痛感,当时第一反应不是痛,而是不可思议。
当街被一个疯子捅刀子了。
紧接着便是难言的痛感和伤口灼热的感觉,那些来自我身体里的新鲜血液就好像一盆开水,要把我烫伤。
好在朋友及时把我送进医院,不然……。现在这个朋友也成了我丈夫。/微笑.jpg
后来警方告诉我,那人是从精神病院里跑出来的,那个精神病院离这条街十万八千里,全程就伤了我一个!
而且因为对方是精神病人的关系,也不能逮捕人家,只能从哪儿来,送哪儿去。
真是离谱他妈妈给离谱他开门,离谱到家了!!!”
“大家的经历都这么丰富吗?我就只有看到过的经历,一个女生被她的前男友拿菜刀砍死了。尸体就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赤露着。”
“我的本职是律师,现实中其实遇不到几件这种莫莫其妙的伤人案例,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还有一大部分是熟人作案。
通常来讲,有跟你有接触的熟人,往往才是最有犯罪动机的。”
“嗯嗯,我觉得也是,你们看刘娟妮和刘海洋不就是这样子的吗?他们俩还是亲姐弟啊!”
“我之前就看出来了,刘娟妮天天欺负刘海洋,他们肯定会有这么一天的。只是我没有料想到的是,最后竟然是刘娟妮先刘海洋一步爆发……啧啧啧。”
故意伤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